《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

20.04.2017  19:19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19日,省司法厅召开贯彻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张亦军副厅长出席会议并对《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解读。江苏省和南京市以及中央驻宁媒体等13家媒体记者受邀到会。

张亦军介绍,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的《条例》在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条例》规定,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既包括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也包括侦查机关设立的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

张亦军表示,司法行政部门将按照《条例》具体要求,会同省法院联合出台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逐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础信息和执业信息自动对接。还将修改实施新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同时,将健全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等机制,做好组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修订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等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