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解读

16.03.2016  14:31
        2015年12月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条。     公共文化服务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是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大公共文化建设组织推进和政策扶持力度,在文化建设工程中深化拓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提升行动。省政府连续多年将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列入年度百项考核指标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十件实事,不断加大对重大公共文化工程、重点公共文化产品、重要公共文化活动的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明显提高,江苏公共文化建设连续多年保持全国领先,实现了多项创新。目前,全省基本建成“省有四馆、市有三馆、县有两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的五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南京图书馆新馆、省美术馆新馆和南京博物院二期工程等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相继建成开放。江苏现有一级文化馆81个、一级图书馆99个,数量均居全国第一。在全国率先推行乡镇文化站标准化建设,超过70%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达到国家等级站标准。全省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由“十一五”期末的621平米发展到现在的1490平米,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深入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创建活动,苏州市以全国总分第一的成绩入选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现有3个地区、6个项目分别入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在全国率先实现“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全省近500家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以及2.3万个村(社区)文化室实现了无障碍零门槛进入。   可以说,江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是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瞻望“十三五”,主要任务应该是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在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对江苏文化提出“迈上新台阶”更高要求的新形势下,结合贯彻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迫切需要制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文化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调动各方力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切实促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全面迈上新台阶。   《条例》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这一目标,主要规范了公共文化服务原则、责任主体、服务提供与管理、设施建设与利用、鼓励社会参与的途径与方式、保障机制与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涉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是十八大召开以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全国首部地方立法,对于解决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增加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范和促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有望于2016年出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供了有益探索与借鉴。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强化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责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单靠文化部门发力还远远不够,迫切需要明确并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有效推进。《条例》注重强化政府责任,在制定发展规划、编制服务目录、加强资源整合、配备人员编制、提供财政保障、纳入政府考核等若干主要环节,对地方政府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公共文化单位开展文化服务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为人民群众获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如第六条规定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明确了责任主体地位。第五条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政府要制定并定期公布免费服务计划和目录,让老百姓一目了然的提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到哪些免费或优惠服务项目。第十七条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提供必要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农村居民、社区居民这些最基层民众的文化权益,增加基层群众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获得感。第二十条强调地方政府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互联互通,解决一方面供给不足、一方面存在资源浪费的现状。第五十条要求地方政府配备好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的工作人员,解决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力不足的老问题。第五十三条明确地方政府要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考核内容,以加大政府层面的推进力度。第五十四条则明确了地方政府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推进了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这一重点改革任务,加大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基层及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倾斜,补齐短板,兜好底线,让全体人民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难点,更是工作重点。均等化的主要内容,涵盖城乡均等、区域均等和群体均等。为此,《条例》第十六条要求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九条要求县一级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加强对基层(也就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业务辅导、艺术交流、文化下基层等形式,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县级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推进流动文化服务。第四十条明确要引导、扶持、规范民间文艺团队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文艺团队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第四十七条明确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经济薄弱乡镇、村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三是构建了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体现开放性和多元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年来,我省在精品创作生产、城镇影院建设、农村电影服务、公共阅读服务等领域多方开展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实践探索,各类资本和要素逐渐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促使公共文化服务从单一系统的“内循环”逐步转为面向社会的“大循环”,有效推动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此次立法注重将全省社会化参与方面的现行有效的实践探索予以法制转化,提升效力层级,为改革实践保驾护航。为此,《条例》专设“社会参与”一章,通过10个条款对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引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参与涵盖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文化行业组织等。一方面将此前实践探索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如文化志愿者、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等上升为法律规定,提升效力层级和实施力度,另一方面对社会参与的方式途径、政府引导扶持的重点等均做了细化规定,增加可操作性,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可行性,提升有效性。如第三十四条明确了鼓励社会参与的方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第三十五条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引导社会力量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明确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文化活动,包括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乡土文化和家庭文化等。第四十条要求地方政府引导扶持民间文艺团队发展,可以为其提供排练场地、业务指导、艺术培训、信息咨询等。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第四十三条要求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公共文化管理。   四是突出了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迈上新台阶的重要内容,更是供给侧改革在文化领域的首要体现。针对当前公共文化产品供不应求和供需不对称的主要矛盾,需要积极有效地开拓多形式、多渠道、多内容、高层次的公共文化产品,发展数字化、网络化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文化产品供给侧的优化和有效。为此,《条例》第十条明确,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基本要求是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文化特色、人口状况和公众文化需求相匹配。第八条提出推动文化与科技、互联网融合,以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第十三条要求公益性文化单位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八条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和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扩大和延伸公共文化服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五是加强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门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条例》将保障措施单列为第五章,分别从加强统筹协调(第四十五条)、加强政策扶持(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加强队伍建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三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将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活动、捐赠服务设施设备的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按照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