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责险投保企业数量连续增长

25.03.2016  18:50

   重点不是理赔而是风险管理

 

  

  叫好不叫座,是不少业内人士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当前推广情况的评价。为什么能够防患于未然的环责险在国内的发展不甚理想?违法成本低导致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是重要原因,同时,环责险在产品设计、服务等方面也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算起,国内的环责险发展至今已经走过10年。在此期间,一些省市在环责险推广工作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2014年和2015年年底,环境保护部两次向社会公布当年全国各地的环责险投保企业名单,投保企业数量位居全国首位的均为江苏省,而且是第二名省份的4倍多。

  无论从投保企业数量、保费的规模、承保的限额,还是地区覆盖面来看,江苏省的环责险推广工作都走在了全国前列,这其中的原因何在?江苏省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

   多种措施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

  运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手段,与银监会等部门联手推动

  推广环责险,需要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在不能强制企业投保的情况下,就必须积极培育市场,运用科学可行的手段发掘环境风险企业主动投保的内生动力。江苏省环保部门在实践中发现,给予企业保费补助并不是最有效的措施,因为对一家企业来说,一年投入几万元不是一个大问题,而运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手段推动企业投保更为有效。

  早在2000年,江苏省就开始大力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经过多年实践,现已发展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目前,江苏省环保部门主导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已经覆盖到占全省排污总量90%的污染源企业,每年稳定在2.3万家企业左右,而这些污染源企业也恰恰是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重点排污企业。

  为调动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责险的积极性,江苏省在构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时,专门设置了一项鼓励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的指标,不投保虽然不扣分,但如果投保了就加5分。有的企业评价分数处在一个坎儿上,如果不投保少5分,可能信用等级就要掉下来了。

  江苏省环保厅与省信用办、工商、银监、财政、科技、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都建立了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联动激励惩戒。由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面很广,涉及到企业授信和财政资金申请等,企业为了提高信用等级就会积极投保,从而达到鼓励企业投保环责险的目的。

  另据了解,江苏省有些地方还把污染源企业投保环责险,作为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信用评为“绿色”等级的基础条件。

  2015年8月,无锡市环保局与市银监局联合召开会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绿色信贷责任,把企业环境风险等级、是否投保环责险两项信息作为授信的重要依据,要求企业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风险现场勘查报告》或者《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责险保单,环保与银监联手推动绿色保险。

   保险专业化服务物超所值

  着眼风险防控,保险公司组织专家为企业把脉问诊

  曾有人提出疑问,环责险就是出事前收收钱、出事后发发钱,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作用如何体现?企业投保环责险后,如果在保期内没有出险,是不是保费就白缴了?如果承保企业在保期内出险了,保险公司去理赔;如果企业不出险,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对企业不闻不问、待保险到期去催促企业续保?这些误解不消除,就会导致企业不愿投保、环保部门不愿推动企业投保、保险公司没有改进售后服务的动力,这也是许多地方环责险开展不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践证明,企业投保后,保险公司如果仅是每年去收一次保费,而不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样的保险是没有生命力的。为此,江苏省环保部门引导投保企业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全面认识环责险,把着眼点从投保企业出险以后的理赔功能转变到风险控制功能上,注重引导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前、承保中和出险后,为投保企业提供物有所值的专业化服务。

  在无锡市,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通过多方努力,形成了环境污染风险安全管理的“无锡模式”,而专家服务是这个模式的典型特点之一。

  企业投保前或确定投保后,保险公司会聘请经验丰富的环保专家作为第三方,上门给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勘查、把脉问诊并形成环境风险报告。这份报告类似人的“体检报告”,企业能够以此为参照,采取措施改进环境管理,降低环境风险。环保局可以根据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企业签订保险合同后,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每年会聘请专家给企业提供一到两次免费的风险勘查和培训服务,对个别企业还会组织专家上门帮助消除环境隐患。

  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表示,环责险开展的目的重点不应在赔付,而是对风险的科学管理,帮助企业找出环境污染风险的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将隐患尽可能消除在萌芽状态。

  截至目前,无锡市累计对5000多家企业进行了环境风险勘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4000多份,汇总14大类、108个小类的问题,帮助企业排查出较大环境污染隐患1万余个、发现问题约3万个,提出整改建议4万多条,培训企业安全环保人员4500多人次。

  据了解,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通过组织专家每年为企业进行现场查勘,使得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高,现场发现的企业问题数量逐年下降,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出险几率。

  截至2015年年底,无锡环责险参保企业1037家(不含6家外资企业国外参保),比2014年同期增加11家;承担责任限额8.9亿元,比2014年同期降低4.1%,投保企业数量和责任限额在全国地级市中均排名第一位。

   产品创新满足企业需求

  同款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同等服务比价格

  曾有企业负责人表示,有些环责险保单看上去很美,但仔细琢磨后会发现,保单中关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过窄,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很难获得赔偿。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的只是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对渐进性污染如何进行承保是需要突破的方向。因此,如何进行保险产品创新,是保险公司需要努力的方向。

  据了解,江苏省放开了环责险市场,只要保险公司开发了好的产品并通过保监会备案,就允许进入环责险市场承保。即使一些地方进行了招标,入围保险公司也仅有向企业推荐的性质,政府和环保部门不强求企业向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

  也就是说,要让具备承保环责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条件下充分竞争,形成“同款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同等服务比价格”的竞争态势,从而激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企业需求的环责险产品,优化承保服务。

  南京、无锡、徐州等地还引进保险经纪公司,帮助优化保险方案、“量体裁衣”开发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在江苏省参与环责险的人保、平安、太平洋、长安等财产保险公司,除在国家保监会备案的主险外,均顺应企业需求开发了附加险。

  比如,苏州市注重环责险产品创新,其开发的“自然灾害条款”曾是苏州首创、全国独有的环责险产品,而“地下储罐条款”、“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也很受企业欢迎。苏州的“预付赔付条款”规定,企业发生事故需要应急疏散周边群众或应急处置时,保险公司预先支付保额的50%给企业。苏州独创的“错误和遗漏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因企业的过失导致延误报案而拒绝赔付,有效消除了企业“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担心。

   运用科技手段改进服务

  打造互联网+环境安全新模式,为应急处置提供便利

  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服务,是无锡环责险推广的重要经验之一。由无锡市环保局、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主持,无锡市弘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程提供技术支持,推出了环责险环境信息云平台及其移动端,打造了互联网+环境安全的新模式。

  环责险环境信息云平台包括环责险门户网站、环境风险信息系统PC端,现场信息手机微信端等多个媒体形态。环责险环境信息云平台把企业的环境基础信息按照行政级别架构,建立环境风险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分析为提升风险预警能力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可以按照各自的权限查阅相关内容。

  环责险环境信息云平台还可以应用在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企业可以根据平台的提示进行应急处置,环境应急中心可以获得信息查询和技术支持。在完成与环境应急中心的平台对接后,可以实现数据同步更新和更多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处置提供更多便利。

  这一平台为环保部门与企业架起了一座无障碍的信息沟通桥梁,能够为环保监管部门提供环境风险数据与分析,辅助环保部门提升监管效率,也可以为企业提供环境风险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环境风险。

  此外,无锡的环责险环境信息云平台移动端基于手机微信开发,系统内收录2013年至今共约2000份环境风险勘查报告和600多种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数据、应急处置、危险特性等数据,可以提供应急帮助、现场信息查询、现场报告查看、在线咨询、新闻资讯等服务内容。

  比如,面对突发的物料泄漏问题,打开微信,找到微应急栏目,就能查找泄漏物料的各种属性并按照微信中的提示采取应急措施。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关键词查找相关企业,如输入某河流,可以找到这一河流附近有哪些企业;输入甲苯,可以找到使用、生产、储存甲苯的企业;输入刺激性气味,可以找到可能产生刺激性气味气体的企业。

  在微现场的“数据分析”栏目中,环保监管部门可以查看自己所辖区域内企业的环保管理概况。在微贴士的“微法规”栏目中搜索关键字,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适用条款。

  为进一步发挥环责险在环境风险辅助管理方面的功能,无锡市要充分运用环责险开展以来积累的数据开发无锡环境风险地图。当企业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有关人员可根据环境风险地图迅速检索企业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根据企业的污染因子,及时制订应急方案,有效提高应急效率。

  (贺震)

 

   ■理赔案例

  盐酸泄漏酿事故 保险赔付百万元

  2012年7月22日6时许,江苏省宜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盐酸罐区内,一只装有30多吨(浓度为20%左右)盐酸的立式储罐突然竖向开裂,内部盐酸全部泄漏。由于酸雾量大、盐酸泄漏量多,故引发了环境次生事故。次日,企业向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报案。

  本次事故造成周围厂区因酸雾扩散腐蚀致使人员及财产不同程度受影响。其中,周边9家企业的房屋、设备及绿化作物受损,某电源有限公司损失最为严重,不仅有64名职工受伤,而且车间内铸板机、管道、极板等设备遭严重腐蚀,其余企业无人员受伤;周围3个村庄村民及部分散户房屋、农作物、家禽等均有损失。

  最终,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赔付受损企业和村民100万元。

   ■他山之石

  环责险在国外发展情况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分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两类,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1980年的《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危险物质运载工具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建立和保持保险等形式的财产责任。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并于同年7月开出了第一张污染责任保险单,这是国际保险行业承认的最早的污染保险。

  ●德国的环境污染保险起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自1991年1月起,随着《环境责任法》的通过和实施,开始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这一法律以附件方式列举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芬兰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1998年1月生效的《环境损害保险法》规定,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环境保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的程度,保险金额从1000至3000万芬兰马克不等。这一法律规定所有芬兰领土上发生的环境损害都必须得到赔偿。据此,即使受害者无法确定环境损害的来源,也可以从环境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法国的环境污染保险采取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方式。1998年5月颁布的《法国环境法》规定,油污损害赔偿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1977年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除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外,还承保因单独、反复性或渐进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1989年法国保险业组建了高风险污染集团,由50个保险人和15个再保险人组成,承保能力高达3270万美元,在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事记

  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历程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

  2007年6月,国务院转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 “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确立了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明确要求“推行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2011年起实施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1年10月1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11月1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29号)都明确提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要求,“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

  2013年1月21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设计要求、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和保障措施等。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4年8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5年4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5年9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16年1月9日印发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明确要求,2016年将“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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