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

01.12.2014  14:11

  1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财政厅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公众介绍并解读《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我省法治财政建设的新篇章,也是全国为数不多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标志着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步入了新阶段,有效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

  据省财政厅副厅长徐宁介绍,《办法》提出了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强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从体制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多寡不均、闲置浪费以及因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政府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并完善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对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家底”清楚。同时,《办法》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

  据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徐宁介绍道,《办法》着重解决的是资产处置中长期存在的范围不清、公开性不足以及涉密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

  同时,《办法》还强化了资产使用。其中,提出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并规定国有资产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

  徐宁坦言,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截至2013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9630亿元,不包括机关单位未作价的划拨土地,情况相当复杂。现有的管理制度都是以省财政厅规章形式印发,尤其综合性办法法律效力低,约束力弱。《办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谁来管”的问题,对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进行定位,明确了监督管理关系以及相关管理职责。

  为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办法》一方面明确了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五种情形和资产清查的六种情形,为资产管理部门摸清资产状况、确定资产价值和监管资产处置行为提供科学依据,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过程中发生流失;另一方面确立了信息化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库,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进行资产统计分析。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