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否存在性别歧视”首次纳入评价内容

10.08.2016  18:05

继今年1月份,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将性别平等评估写入地方法规后,8月5日,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从江苏省妇联获悉,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将原先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抽查点评方式,变为全面审查,并首次将“是否存在性别歧视”纳入评价内容,至此,江苏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又迈出了关键一步。

江苏省妇联副主席张勤介绍,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今年,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摊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建立了按季度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和专家点评制度,“首次将‘是否存在性别歧视’纳入评价内容,开创性地把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体现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中,将性别平等的理念纳入决策全过程,这标志着江苏在推进性别平等理念纳入公共决策主流、促进科学民主立法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康莉在点评会上直言,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策法规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两性的实际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对男女产生不同的影响,导致妇女权益在事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比如留守妇女安全问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妇女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从源头抓起,从法律政策的制定入手,这样才能真正使妇女权益得到保障。

据记者了解,2012年以来,江苏省妇联联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大力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与科学民主立法,联合构建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纳入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性别影响分析评估,从立法决策源头推进性别平等,消除政策法规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内容;2016年1月新修正的《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将涉及妇女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影响的立法评估写入法规,标志着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制度;2016年3月新制定的《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明确规定报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附有“涉及性别平等的评估报告”等起草说明。据记者跟踪观察,目前,江苏的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已逐步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性别平等主流化和科学民主立法相互促进,推进性别平等已逐步成为各级政府公共决策的自觉行为。

短短4年,从探索初创到成熟运转,从倡导呼吁到法律制度,江苏持之以恒推动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创新发展。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共对41部地方性法规政策提出建议265条,“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女性群体的特殊需要,设置母婴室”、“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科学合理地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等50条建议被最终采纳,成功写进法规政策,极大推动了性别平等理念在地方法规政策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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