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出台新条例 湿地内违规开垦最高或罚10万

24.05.2016  08:13

  新华报业网讯 江苏湿地资源丰富,湿地面积达282.2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5月23日,扬子晚报记者获悉,《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据记者了解,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将为我省实施最严格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据记者了解,草案第三十六条列出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的八项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湿地;(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写到,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由界标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记者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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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