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品抽检合格率不足七成 通讯产品投诉率居第一

15.03.2016  10:35

  13日,江苏大学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大学生维权志愿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防范电信、网购、快递等消费陷阱的有关知识,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新华社发

  浴室洗澡摔伤,医疗费谁来付?专柜撤离商场,家具定金谁来赔?又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省消协、省高院及各地昨日纷纷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农产品、保健、医药、电商和汽车等多领域。记者从中选取典型案例,并就其进行剖析和总结,以此给消费者提供借鉴,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品牌撤柜商场赔定金 化肥质次判两倍退款

  省消协14日举行发布会,公布去年全省消费者组织支持的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 2014年4月,消费者沈先生在南京家乐家商业广场的南洋迪克品牌家具柜台订购建材家具若干, 通过现金支付、现金转账和POS刷卡支付等方式预付定金6.2万元。次月,因与商场发生纠纷,南洋迪克柜台被关闭。去年3月,沈先生前往提货时发现其已撤柜,随后联系商场要求其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但商场表示,沈先生未在商场指定柜台交款,不能履行供货义务。当年4月,省消协接诉后,与商场多次协调无果,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一审判决消费者败诉的情况下,省消协向二审法院发出支持消费者诉讼意见函。今年2月19日,南京市中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家乐家商场赔偿沈先生6.2万元。

  [解析] 目前很多商场和市场采取柜台租赁方式经营,经营方并不是商场或市场本身,但通常情况下商场或市场要求消费者到指定收银台交款。案例中,消费者把货款直接交给柜台租赁者,导致后来经历了漫长的维权过程。除了商场和市场必须规范经营外,消费者也要长个“心眼”,不要轻易跟经营者“私下授受”。

  [案例] 2014年2月,消费者张女士、魏女士参与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悦城开盘活动,并签订商品房预订意向书和认购书,交付2万元意向金。合同备注购买140平方米以上2万元抵5万元。后因开发商打折促销,房屋总价低于认购价格。在正式购房时,开发商表示,房价已是原价基础上的折扣价,预订意向书中的意向金只能作为团购费用,不能享受“2万抵5万”,且不能计算在房屋总价中。双方协商未果,经法院调解一致同意,2万元意向金转为购房首付款,但不再享受“2万抵5万”优惠,所有诉讼费用由苏宁置业承担。

  [解析] 本案焦点在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的意向书、认购书等涉及的意向金,是否可以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转换为购房首付款。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订意向书和商品房认购书属于要约,消费者同意签订后,即使未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预订意向书,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 消费者董女士、彭女士分别于2013年10月、11月在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仪征店购买复合肥料,其中董女士买了9.5吨,共计1.9万元;彭女士买了26.5吨,共计5.3万元。2014年4月,她们发现庄稼长势不旺,怀疑该复合肥肥力不足。与经销商交涉未果,投诉到仪征市消协。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商家后,商家证实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但不承认所售肥料有问题,仪征市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去年6月,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决,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仪征店、江苏五星富农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退回全部货款并作出与货款同等金额的赔偿。

  [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复合肥是否为不合格产品,以及经营者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证实该批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经营者出售的涉案化肥标识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其行为构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要件,属于欺诈行为。2009年修正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朱新法

   祛痘仙丹”没效果 网购平台连带担责

  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购遭遇欺诈,消费者除了向卖家索赔,还可要求网购平台担责。当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消费者陈某花了1万多元,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网上商城购买某品牌精油82盒,却发现精油并没有商品网页上宣传的“祛痘仙丹”等效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对于经营者虚假夸大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属明知,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现实生活中遭遇欺诈而购物金额太小的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愿不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经营者的欺诈成本,消费者最低可获500元赔偿。如典型案例中,消费者郑某花费89元从某纺织公司买了“治疗颈椎病”的记忆枕,法院最终认定卖家构成欺诈,应按照商品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食品,也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消费者赵某网购4盒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花费近千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磷虾油,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而被告公司未作标注,对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涉案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卖家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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