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科研经费管理新规

04.03.2022  09:52

   我省出台科研经费管理新规 ——

   为科研“减负” 给创新“松绑

  为进一步加大升级财政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改革力度,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为科研“减负松绑”,3月3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近年来,我省财政系统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保障重点,建立了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省财政科技支出从2015年的372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675亿元,年均增长10.4%。此次,我省在“科技创新40条”和“科技改革30条”等相关政策措施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实施意见》主要有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提高科研经费用于“”的比例、减轻科研人员的事务性负担、科研经费“放、管、服”有机结合、加强科研经费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政策实施期为5年。

  在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试点经费包干制

  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赵光介绍,《实施意见》将省级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原先的5大类进一步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而且,实际操作时上述3大类科目都只需要测算总额,不要求把每笔经费都“事无巨细”地进行列示。

  科研活动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为使科研经费的使用更为机动灵活,更加符合科研规律,《实施意见》将经费使用调剂权下放。赵光表示,根据《实施意见》,直接费用中各科目经费支出的调剂,不再需要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而是将调剂权直接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进行调剂。

  《实施意见》还积极探索更为宽松和柔性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明确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推动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采用包干制的科研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并且不受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划分的限制,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的具体使用,在经费管理上让科研人员从“束手束脚”变成“放开手脚”。

  绩效工资总量要真正做到“有钱就可以发

  《实施意见》明确,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实施意见》规定,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等实际情况,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有钱可以发”,确保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在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方面,《实施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形成“干得多、挣得多、发得多”的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另外,针对科研项目的聘用人员,《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首次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更好地保障了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保持科研队伍的稳定。

  科研经费“放、管、服”有机结合

  随着科研经费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实施意见》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也并非一放了之、放而不管,而是坚持服务导向、放管并重,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依法合规。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提高省级主管部门的服务能力和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聚焦科技创新需求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等特点。《实施意见》明确,在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稳定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进一步改进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探索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解决科研人员报销时的“找票”“贴票”等问题。

  省有关部门将做好《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和落实,切实打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激发更多科研人员产出更多更好的原创性科研成果。(记者 李 晞)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