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

16.03.2017  09:01

  为认真落实审计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江苏省审计实行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
       

  《意见》紧紧围绕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目标,从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4个方面对江苏审计全覆盖工作的原则、内容、重点、频次和方式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确保在一定周期内依法全面审计,实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意见》在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江苏审计工作实际,突出了“四个强化”。一是强化重点审计内容,将涉及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部门、单位和项目纳入审计范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国企国资走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明确对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污染严重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地区的审计内容。二是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强调分类确定重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周期和审计组织方式,持续开展“三责联审”,坚持党政“同步审计”,加大任中审计力度。三是强化资源整合,综合采用“定期审”“轮流审”和“跟踪审”等方式,加强资源整合,合理安排项目;整合全省各层级的审计资源,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全面审计。四是强化工作创新,突出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全局性,明确以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主体,推动各专业审计统筹安排、协同实施;积极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科学规范集成电子数据,加强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全覆盖工作,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全覆盖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机关部门的协助配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发挥审计监督的最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