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最低工资新标准正式实施

07.07.2017  20:28

  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新标准7月1日起实施,省总工会6日发出今年第3号维权预警,提醒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工资”, 不能随意打折克扣。

  小李与某化妆品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月工资2200元+销售提成。虽然约定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销售不稳定,每个月在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小李到手工资经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何应洋表示,最低工资是在剔除加班费、夜班费、高温费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交通、住房等补贴,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其他福利待遇后,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到手“最低工资”(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李每个月的工资在扣除其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老赵在一建筑工地做木工,每个月应发工资8000元左右,但实际上每个月用人单位只发1000元的生活费,剩余工资每半年集中发一次。

  何应洋表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老赵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发的“生活费”,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吉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