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以地方立法促进投资更开放、贸易更便利

16.01.2021  03:24

  2019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江苏“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经过紧锣密鼓的立法工作,1月13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草案紧扣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核心定位,给予更多创新空间,并对推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开展金融创新、对接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等方面进行系统制度安排,以促进自贸试验区投资更开放、贸易更便利,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任务落地实施率达94%

  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向本次会议提交报告,汇报自贸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情况。报告显示,去年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落实加快。省政府专门出台决定,一次性赋予自贸试验区273项省级管理事项。在国家总体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既有任务清单基础上,2020年省市联动建立了企业需求清单、集成创新清单和复制推广清单,形成“1+3”清单任务体系推进工作落实。截至目前,国家总体方案明确的113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地实施率达94%。

  一年多来,自贸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持续增强,已实施全国全省首创改革举措60余项,总结形成115项制度创新成果。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了解到,其中研发(测试)用未注册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生物医药集中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智慧物流服务平台3项案例在全国复制推广,空运直通港、保税检测区内外联动等4项经验在国家有关部门完成备案。首批20项改革试点经验和20个创新实践案例在省内复制推广。

  自贸试验区公共事务拟由属地管理

  虽然江苏自贸试验区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调整和解决。特别是国务院批复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强调,江苏自贸试验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

  此次立法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这一核心问题的规范进行了认真斟酌。例如,条例一审时列入了“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有突出贡献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规定。同时,有立法咨询专家和有的地方提出,自贸试验区作为开放创新的先导区,在容错上应当有更大的力度。因此,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列入了要求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的规定。

  国家对江苏自贸区三个片区规定了功能定位,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方面将其写入总则,要求片区根据自身特色和国家规定的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作联动、协同开放,相互促进;另一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在规划建管中体现新发展理念。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介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自贸试验区应当在绿色低碳发展上走在前列”的建议,列入了推进绿色产业集聚发展,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规定。

  条例草案初审时,曾拟赋予自贸试验区社会管理职能。省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范围比开发区更小,将有关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片区管理机构不科学、不合理,片区管理机构也难以承接。结合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和地方提出应当明确片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的建议,目前片区管理机构职责被细化为五个方面,并明确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把促进贸易便利和投资开放好经验上升为法条

  江苏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但还存在效力层级不一、协调性不足的情况,有些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仍制约自贸试验区发展。省商务厅厅长赵建军认为,这次立法是对现有政策措施的总结梳理和优化整合,有利于通过立法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同时,通过立法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支撑,加快形成自贸试验区发展和竞争新优势。

  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被列入条例草案。例如,实践中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的创新经验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在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下吸收进来。又如,为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江苏自贸试验区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设新型服务贸易,鼓励专业化、国际化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等。条例还提出,对外商投资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一些修改让“放管服”力度更大。有的地方提出,应当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大“证照分离”力度,推动商事登记便利化。经过研究,条例增加了自贸试验区可以采取商事登记确认制度、行业综合准营制度、放宽商事主体登记经营场所限制等措施的规定。王腊生介绍,有的地方建议简化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措施,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立法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明确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采取的六个方面外汇管理措施。草案修改稿还加大了用地保障力度,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

  除了促进便利化,本次立法也注重科学严管。例如,为服务各类市场主体,条例草案列入了推动金融领域开放和创新,规定人民币跨境使用和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推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举措,并要求完善金融风险防控。强调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业务的组织应当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责任。(陈月飞)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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