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

12.03.2016  12:15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以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的形式,对慈善法草案进行审议。


  江苏代表团团长罗志军,副团长石泰峰、蒋定之、张卫国、蒋宏坤、史和平参加上午的全体会议审议,蒋宏坤主持会议。


  审议现场气氛热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既是江苏团代表,又是大会法案组组长,与各位代表积极讨论互动。


  乔晓阳表示,11日全天审议结束后,法案组将通宵工作,整理近3000名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各种意见。


   捐赠本企业产品,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亨通集团是江苏省在民政部注册成立非公募慈善机构的首家民营企业,至2015年底,已向社会公益捐助4.8亿元现金。董事局主席崔根良代表对这部法规“很有话说”。他提出,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应该规定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其价值,防止一些企业借捐赠之名,将不合格产品捐赠出去,比如明明只值50万,鉴定为200万的产品。


  草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后一款不妥,建议免责。我们在重大经济合同中都会约定,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况下,不承担损失”,崔根良认为。


  【乔晓阳回应】 第三方评估,我觉得可以考虑。不可抗力情况下的损害,慈善组织应该免责,有道理。我们会进行研究。


   烟草企业能否进行慈善捐赠现两极意见


  张卫国代表认为,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慈善组织登记或者认定期限,建议将“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修改为“报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因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如果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都要报请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不太科学,操作性也不强,由登记、认定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更为妥当,也更好执行。


  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张卫国建议将其中烟草内容去除,因为广告法已经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慈善法不需再作重申,且将烟草制品列为禁止宣传产品,有可能理解为只要不宣传,烟草生产者、销售者就可以进行慈善捐赠,这与我国批准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有关不得进行烟草赞助的要求不相符合。


  张卫国还认为,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只能是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范围较窄,建议增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其信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慈善活动。


  【乔晓阳回应】 特殊情况下延长慈善组织登记或者认定期限,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确实层次太高,操作麻烦,可以考虑修改。


  信托与金融关系密切,安全风险大,受托人增加个人需谨慎。


  烟草条款估计今天一天下来会继续成为热点,在前两轮审议中同样如此。烟草大省、烟草行业代表对这一条都有意见,慈善本来就禁止宣传一切禁止宣传的东西,为何要突出点名烟草?而控烟协会、医务界巴不得对烟草斩尽杀绝。昨天政协审议中的极端意见提出,烟草连慈善捐赠都不允许做。这是没有道理的。烟草企业很多是国企,扶贫是国家规定的责任。第四十条第二款至今一个字未改过,目前的写法是不违反国际卫生组织关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立法如何协调各方关系?我们再看一天审议下来,各方面代表会有怎样的意见。


   互联网慈善应得到充分考虑


  张红代表认为,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开展公开募捐可采取的方式及其限制。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即互联网募捐不受地域限制。但慈善组织在公开场所的公开募捐活动,仍受地域限制,本条款规定:“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这样的规定令很多公益机构困惑——我到底能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募捐呢?这一尴尬局面反映出草案对于当下互联网影响考虑不足。2014年度各类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筹款总额超过4.37亿元,捐赠人次超过11.17亿。数据体现出互联网强大的无界化慈善捐助,使得地域限制已无实际意义。张红建议,赋予慈善组织异地公募权,但是需要向募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


  同时,本条款要求“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款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试问:新浪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这三大当下主要的公众互联网筹款平台是否属于政府指定的信息平台?微博、微信朋友圈、QQ是否为政府认可的慈善信息平台?假定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跟不上网络社交平台的迭代,是否可能公益募捐的互联网创新将变成“违法”?因此,建议在当下互联网时代的《慈善法》应当考虑慈善方式的创新和公众参与的便捷。


  【乔晓阳回应】 这个问题在起草中就来回反复。目前各方面对公开募捐十分谨慎,我们的考虑是,刚刚立法,谨慎一些,是否步子不要太大。向募捐地域报备的建议值得研究。


   捐赠税收优惠,时不我待


  张红代表认为,税收政策是中国当前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限制之一,税收优惠的落实亟需财、税等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出台慈善法的配套细则。


  草案第六十条对于慈善组织的支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张红、吴国平等代表提出,是否有必要制定得如此具体?


  【乔晓阳回应】 税收是热点。目前草案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经过争取写到这样具体,原先很原则。理论上讲,所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应该出自税法体系。但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慈善激励措施,社会各界呼吁强烈,写得太软不行。这一条是向党中央请示过的,就这样写,不能等企业所得税法修法了。至于慈善组织15%的管理成本,是否太高?我们听取广大代表意见后再考虑。


   慈善领域专业人才将现缺口


  戴亚萍代表认为,目前慈善法草案赋予了民政部分登记审批、监督管理、项目评估、慈善执法等新职能,但民政部门相关职能尚不匹配;慈善法出台后,慈善领域需要大量专业人才,如资产增值需要财务人才,项目需要策划人才,信托需要金融人才,目前十分稀缺,需要国家层面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中进行设置。


  何建忠代表认为,慈善法草案提出了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是重大进步。以邮政为例,这几年,我们在提供社会服务中,以邮路为依托,以志愿帮扶为主要形式,全方位、全员式、全真心介入慈善事业,像爱心邮路、“预防邮路”等。如何对他们在税收减免、政策倾斜、资源扶持方面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乔晓阳回应】 民政部门职能匹配、人才缺口,代表确实看到了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出台前能搞清楚就搞清楚,如果不行,今后在工作中再行解决。邮递人员身体力行做帮扶,非常了不起。但是否属于扶贫慈善,需要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