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了“新规”

10.06.2015  20:13

  中国江苏网6月10日讯(记者王千榕) 记者昨天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为推动全省从业人员规范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保证饮食及公共场所卫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省卫生计生委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发出专项《通知》.

  《通知》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人员,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托幼机构直接为师生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其个人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必须定期接受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体检。

  《通知》重申,凡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符合原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令)的规定,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范围相对应的合法资质、配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具有健康检查工作的信息化条件和完备的健康检查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等基本条件。

  《通知》要求,各健康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开体检流程、体检项目、收费标准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领取程序等基本信息,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引服务。本着“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在认真核实体检者身份的基础上,及时向被检者告知健康检查结果。对明确有用人单位的,还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充分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将受检者健康检查原始资料作为档案长期保存。如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发放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各健康检查机构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频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超出范围擅自开展健康检查活动、营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或健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当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不按规定程序提供服务、检查项目不齐全、不按规定报送检查结果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据悉,为全面掌握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基本信息和质量管理情况,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将开发建立“全省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用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质量和信息化管理。2016年4月30日前有望实现信息数据报送的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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