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出台《关于加强招标文件审查等有关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

08.09.2016  21:18

日前,省水利厅出台《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招标文件审查等有关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

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但由于招标投标工作涉及内容广、环节多、情况复杂,招标投标各方对招标文件审查、造价文件编制等有关事项意见不一,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省水利厅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指导意见》,对招标文件审查,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编制,施工招标报名业绩条件,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建工程认定,投标人工程业绩证明,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等六个方面内容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明确。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长期存在的部分未明确解决办法的问题进行了指导性的说明,理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间的关系和行为,切实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各投标人等各方的利益。同时,也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供稿:厅基建处 赵峰 责编:厅办公室 栾庆明)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招标文件审查等有关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支撑和保障。由于招标投标工作涉及内容广、环节多、情况复杂,招标投标各方对招标文件审查、造价文件编制等有关事项意见不一,影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有必要对该部分事项作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人(指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使用省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下同)应重视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编制质量负总责。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审查会应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代表,及邀请的专家共同参加。专家的专业类别应对应、齐全,人数和技术结构应当与工程规模、技术特点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审查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应将会议通知提前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通知内容应包括审查项目基本情况、参加人员、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为保证招标文件质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另行增派专家参加会议。

审查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可由招标人代表或专家担任审查组组长。招标文件审查应形成会议审查纪要(表),与会代表和专家应填写审查意见表。对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招标人应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设计等单位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招标文件,对专家意见未予采纳的应由招标人作出说明并签章,提交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设计单位提供的招标设计图纸和招标工程量计算结果,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进行编制,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等应符合规范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承担单位,由招标人在编制工作开展前在相应合同中明确。

(二)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人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人标底编制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或委托编制,为保证编制质量,设计单位应派员参与。编制方法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采用定额法、实物量法等方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项目批复概算偏差超过5%(左右)时,应说明理由并经招标人和造价工程师签章后,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核。

三、施工招标报名业绩条件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招标报名类似业绩条件。

(一)中小型项目,设置的报名类似业绩规模不超过招标项目规模。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相对不复杂的项目,业绩合同金额不超过招标项目概算的50%;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有一定难度的项目,业绩合同金额可适当上调,但不应超过招标项目概算。

(二)大中型项目。设置的投标报名类似业绩规模和合同金额,应当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概算相适应。

四、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建工程认定

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一)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二)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三)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四)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中小型自动化、信息化工程项目,对项目主要负责人投标可不作在建工程要求。设备采购、材料供应、质量检测和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类项目,对项目主要负责人投标不作在建工程要求。

五、投标人工程业绩证明

投标人对工程业绩的证明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除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外,提供的证明材料还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

对其他投标单位: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主管部门或单位印发的竣工验收文件(含批准文件、鉴定书、签名表等);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合同完工验收资料(含鉴定书、签名表等)。

另外,对业绩有效期限,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算时间依据,具体可为合同签订时间、竣工(完工)验收时间、项目批复时间(勘察、设计、咨询)等,投标人应根据要求提供。

六、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确保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招标人在依法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同时,为保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应避免出现恶意低价竞争、非法垄断等现象。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专业人员素质。人员能够适应所代理工程项目要求。

(二)业务技术。熟悉所代理工程项目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和业务要求。

(三)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招标投标程序规定,加强职工廉政建设和教育。熟悉水利行业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招标事前报告事后备案、招标文件备案、

评标专家抽取、信用评价、履约考核等相应的制度规定。

(四)信用信誉。经营、信誉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业绩。

(五)内部管理。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严格、操作环节严谨、工作程序规范。

(六)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等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