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好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警戒线” ——《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03.2017  17:36

  《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苏省政府出台的首部气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政府规章,在全省范围内拉好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警戒线”,是全省气象数据资料连续准确的保障。

  2月28日,在省气象局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气象局翟武全局长、省政府法制办高建新副主任现场释义,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无线电管理局代表以及新华社、新华日报、扬子晚报和省市电视台、电台等20余家新闻媒体出席发布会。高建新指出,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对气候变化,防御气象灾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办法》的出台将通过地方性政府规章对破坏气象设施、干扰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加以制止,予以处罚。

  “与全国相比,近15年来,全省地面观测台站迁移率一直较高,对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带来一定的影响。保护不仅涉及气象主管部门一家的职责,也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因此,需要进一步确定、细化当地人民政府、社会的责任,更好地协调建设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翟武全局长如是说。

  《办法》共27条,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公告公示和抄送制度。为了提高社会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意识,一方面,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告公示气象探测设施的基本信息、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另一方面,要求将气象探测设施基本状况和变动情况及时地向政府部门抄送,使得在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工作流程中能够关注并执行。

  为保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主要规定了四项具体措施,一是专项规划的保障作用,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二是分类保护,由全省1700多个气象观测站分成各种不同类型,每个类型的气象观测站保护范围和标准不一样,根据台站类型和状态不同有不同的保护标准。三是程序保护,主要是相关部门在其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范围内涉及到气象台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时,要纳入相关审批流程。四是对已经形成的危害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行为要进行查处。

  《办法》就探测环境保护问题分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人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破坏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为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先行组织力量修复。对于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气象探测台站,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先建后迁原则,建设气象台站进行对比观测,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迁移用地和迁建费用。为避免个别组织和个人恶意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规定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办法》规定,迁移气象台站必须严格申请条件、程序和技术要求。要协调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乡规划重大调整的关系,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列入不可迁移台站名录,严格加以保护,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江苏气象台站“百年老店”。

  《办法》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内容,划定保护标准更为具体,吸收国家标准中的关键点,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此外,《办法》还根据具体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多年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积累的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能职责、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