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准入条件或可周期性调整

21.12.2015  19:23
  云南省近日发布推进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云南民营银行准入条件,以推动民营银行发展。从“尝试”、“允许”到“推动”,民营银行迎来发展机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家与各地方的相关准入条件也应当适时调整。   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国多数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垄断也明显增强,其具体表现,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在其中没有得到良好的服务,另一方面则是外资银行市场份额的下滑。   过度垄断可能导致银行业的管理和创新能力下降,中国的银行业到了需要引入更多竞争的时刻。所以,中国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的决定及时,且有必要。   不过,发展民营银行的关键是要防范风险。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有专家认为,发展民营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可控。不过,我们在发展民营银行中,仍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中国台湾曾出现因公营银行垄断无法满足民间融资需求的情况,其做法是把市场向民营银行开放,但后来出现了银行业亏损。除了治理不完善的原因,还包括民营银行数量过多引发行业过度竞争的问题。   当时,由于台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意愿高,一些企业以某种手段规避准入门槛,这导致当地民营银行由1991年的25家增加至2001年的53家。   由此可见,民营银行准入条件设置的合理性极为重要。   在云南,《通知》的标准与国家标准一致,包括了资本标准、股东标准、银行标准、机制标准。   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其中部分规定略显模糊。如要求“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以及“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等条款。   “个人声望”其实无法量化,在目前民间资本热情高涨时,模糊的规定容易找到寻租空间。另外,有关市场定位及特定战略的说法也是如此。   除此之外,对于该标准,有部分观点认为:严了。实际上,目前在各省市规定的准入条件中,很多省份还在银监会基础上增加相关条件,如陕西就规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注册资本应满足20亿元人民币的最低限额。也就是说,其门槛较之国家的门槛而言,更高。   考虑到设立之初,民营银行存在地域之制,准入标准的差异似乎可以讨论。但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民营银行或不会有地域之分,所以准入条件也不应当有地域之别。另外,结合台湾的经验来看,准入标准重要作用之一是控制行业供给,所以,为防范风险,标准的制定,还是以国家层面规定的为宜。   同样是为了风险的防范,民营银行数量究竟以多少为宜,是需要监管层考虑的问题。并且,监管层也需要随着民营银行在市场中的表现,以及金融市场的环境,适时适当地调整准入标准。   在此基础上,民营银行进入市场后,应该瞄准中小型企业,以自身的优势来植根于自身更加熟悉的中小企业市场,有效地与国有银行体系竞争。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当加强对民营银行业的监管,适时鼓励银行业合并重组,以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