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意见扣准百姓关注

01.07.2016  15:11

 

立规矩新华社发徐骏/漫画

 

  2016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一天将因此载入史册。

  制定民法典,是几代法律人的期盼。从上世纪改革开放起,法学界就开始呼吁制定民法典,这个过程从未中断。历经1956年、1964年、1982年和2002年,民法典四次编纂均中途搁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用“编纂民法典”5个字,开启了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

  制定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这一涉及人权福祉、推进依法治国的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能否扣准时代脉搏,备受关注。

  “法不禁止即自由”是民法的灵魂,不能丢!

  民法总则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民法的价值观,它的精神和灵魂都在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发表审议意见时说:“法不禁止即自由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法治精神,然而,民法总则草案中却没有体现这个精神。丢了这个魂,民法的先进性、时代性和可用性都将大打折扣。”他强烈建议要把这个精神在立法当中体现出来。

  民法是以权利作为基础的,是典型的权利本位法,其核心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徐显明看来,民法总则中首先应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他建议将这个精神写进草案。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已从事民法学研究几十年,他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要从完成国家治理基础工程的角度来理解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这是过去没有讲到的。

  孙宪忠说,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基本立法。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所言,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没有民事权利行使规则,怎么保护?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自己有权利就胡作非为,这个问题怎么处理?现在的草案没有权利保护的规定,怎么保护?是否只能依靠国家保护?这是很大的问题。”孙宪忠注意到,草案目前只有对民事权利的表述,没有明确权利怎么取得和消灭,也没有关于权利怎样行使的规则。他建议在权利部分补充三点内容:一是权利怎样取得,怎样消灭;二是权利怎样行使;三是权利怎样保护。

  依据经济收入区分民事行为能力,要慎重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苏泽林委员直言:“降低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存在重大制度风险。”苏泽林解释说,民法通则把十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一是这个年龄一般已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有一定知识积累;二是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较多,能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他建议继续沿用十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点的规定,或者将起点降到八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沿用了民法通则中“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打工者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龙庄伟等委员认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没有收入没有关系,建议对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管有无收入,一视同仁。

  完善监护人制度,十分急切

  监护制度的重点是要解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人权保护问题,一老一幼一残,都是监护的重点。郑功成委员认为,目前草案还不够完整和清晰。

  通过最近几年的调查,郑功成发现,老年人的监护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他说:“我们面对的是少子高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虽然不能说具有普遍性,但是正在成为普遍性的问题,没有子女的老年人面临着监护问题,有子女但子女不孝的老年人也面临监护问题。过去还有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有效介入,有邻里互助、亲友关照,现在急切需要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监护制度。

  按是否营利区分法人,值得推敲

  民法总则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这一区分引起了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诸多顾虑。

  严以新委员说,在广东调研时发现,我国现在民办教育90%以上是投资形式,他们办教育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希望得到合理的回报。按照现在的分类,要改成非营利的话,会给大批的办学群体带来很大的问题。要保全资产就要登记为营利性,这样他们又担心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很多学校说,如果这个法律通过的话,他们可能就会关门了。到那时,上千万的学生怎么办?这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冲击。

  来自教育系统的庞丽娟委员也为此担忧:“正在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争议的核心之一是如何更好地通过民办教育制度设计的改革和完善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她建议对此再仔细推敲和研究。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亟待界定

  农村妇女能否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诸多财产的权益,能否实现法律的救济,完全取决于她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来自全国妇联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介绍了近三年来妇联系统的信访分析情况。其中,2013年至2015年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投诉量分别是7845 件/次、7292件/次和6409件/次。

  赵东花说,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对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加以界定,造成农民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她建议草案借鉴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给予明确。

  让民法典成为核心价值的法律载体

  当说到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通过什么来体现的时候,徐显明委员说,马上会联想到了法国最高法院大门上的三个单词:“自由、平等、博爱”,法国就是通过法治来体现它的核心价值观的,并且把这个核心价值观通过案例固定下来。我们的民法如果将来能够有这样的价值,就会是一部伟大的民法。

  我们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价值和立法精神是什么?拿到民法总则草案,李连宁委员就在思考这个问题。李连宁说,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不应当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的编纂,以达到完备民事法律体系的目的,而是要让民法典成为核心价值的法律载体。因为民法是跟习惯、良俗,跟民间的道德伦理融合在一起的,包括家庭、婚姻、子女、继承,都是跟道德伦理的关系很紧密的。怎样通过民法典把社会核心价值融汇到法典中,成为核心价值的法律载体,规范到人民生活,这很重要。

  此外,李连宁认为,如何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的尊严得到充分的尊重,人民的智慧得到极大的发挥,也就是说,通过民法增强人民对国家的信心,让资本不再“外流”,这样才能建立人民对我们国家的信心,才能够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此,民法典应该发挥它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价值。谢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