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为家庭建设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21.03.2017  12:01

日前,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共11章,206条,在监护、赡养、诉讼时效等章节多处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如何整体评价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如何强调家庭的功能地位?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专访了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

记者:您如何评价民法总则?

李明舜:民法总则作为统领民法典各编的总纲,体现了当代法治精神,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民法总则的通过,不仅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而且意味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民法总则开启了一个“民法典时代”,  正式拉开了民法典编纂的大幕,是中国民法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民法总则确立了民事活动和民事立法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为以后各编的立法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记者:民法总则如何强调家庭的功能地位?

李明舜:第一,民法总则为我国的家庭建设和婚姻家庭立法确立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至为重要。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总则这种将人身关系放于财产关系之前的规定,表明了民法总则对人身关系的高度重视,这就为家庭建设和婚姻家庭立法确立了正确的价值取向,要求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应当坚持人身关系的基础性,确保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服务于建设和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充分体现婚姻家庭的伦理性。

第二,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等反复强调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把公序良俗当作处理民事活动和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公序良俗的法律化有助于家庭美德的遵守和弘扬。

第三,民法总则强调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别保护。第一百一十条在列举自然人享有权利的时候,把婚姻自主权加以强调。特别是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为进一步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提供了依据。

第四,民法总则强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仅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也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与婚姻法相比,民法总则规定的义务更具体更完善。同时,民法总则强调监护资格被撤销,不影响继续承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这些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体现对家庭关系的重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五,民法总则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与保护。例如,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降到了“八周岁”。承认并尊重了八岁至十岁的孩子所具有的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同时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

第六,民法总则中有关监护事项规定,强调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尊老”传统。规定了成年人担心自己日后失能的,可以预先选好监护人。这次规定的主要变化为,一是把可以指定监护的主体,从老年人扩充到全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二是明确规定委托的方式为书面。

第八,民法总则放宽了诉讼时效,有利于家事领域的维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现在民法总则把这一期间改为3年。还有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追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些规定有利于家庭成员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记者:您认为强调家庭的功能地位有何意义?

李明舜:家庭是社会融合、保留和传递价值观的首要媒介,它提供了家庭成员,尤其是婴儿和儿童成长所需的,在情感、经济和物质方面的支持,并给予年老体弱者和残疾人关怀;家庭是生产的重要单元,同时作为消费单元,家庭对可持续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家庭对于实现世界和平、安全、正义、团结、宽容、统一和繁荣均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强调家庭的功能地位,有助于家庭美德的遵守和弘扬,也有利于家事领域的维权,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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