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为妇女权益保障奠定基础

23.03.2017  01:27

日前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对百姓生活产生重要影响。那么,具体到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民法总则的规定有哪些突破?将起到什么作用?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忆南。

记者: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否有利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您如何评价?

马忆南:民法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坚持平等自愿原则的同时,也应兼顾公平。通读民法总则全文,有三处直接提到妇女联合会或妇女,分别是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这些规定有的旨在帮助妇女及时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妇女能够根据智力、精神健康改善状况及时恢复行为能力;有的旨在保障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被监护妇女能够及时脱离危险境地并得到更好监护;有的为其他法律设定更加有利于保护妇女民事权利的条款留下了空间。因此,仅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这一角度来看,民法总则无疑是一部良法、善法。

记者:民法总则的规定对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可能起到哪些作用?

马忆南:民法总则弱化户籍的婚姻案件管辖,有利于妇女。民法总则对住所的概念进行了修订,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住所的概念已不再拘泥于“户籍所在地”,而是增加了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以婚姻案件为例,很多夫妻均非本市户籍,但是,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离婚时,均希望由工作所在地的法院处理,这样既节约了金钱、时间成本,又避免了回户籍地离婚的人情尴尬。特别给那些试图摆脱家庭暴力和其他不良关系控制的离婚妇女提供了方便。当然,对于该条中表述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如何进行理解和适用,居住证上记载的地址是否可以作为住所,可能还需要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后的进一步细化。

公序良俗”入法对婚姻家庭案件和妇女权益保护意义重大。民法总则中共计出现“公序良俗”4次,分别在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不得违法外,还需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入法可谓意义重大,尤其是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和妇女权益保护更是如此。以后法院处理涉及“过错”“忠诚协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将全部财产遗赠“第三者”等类型的案件,将因为有法律依据,会变得相对容易。当然,“公序良俗”的具体标准,还需要法律进一步细化和类型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将针对婚姻家庭领域作出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的修改有利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和妇女权益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的—般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可能会产生影响。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但是,该解释中的两年诉讼时效显然是依据原民法通则中—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民法总则将两年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后,是否会对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的诉讼时效产生影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近年来,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的案例时有发生,由于受害者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往往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损害赔偿。很多案例显示,受害未成年人女性的家长可能担心“家丑外扬”并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家长“息事宁人”的做法未必反映受害未成年女性的真实意愿,因此,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起算,就是把是否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交给受害人本人,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更好地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女性追索扶养费来说是极大便利。

监护制度的构建对妇女的意义重大。民法总则还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现实生活看,由于历史文化和传统习俗等多种原因,监护方面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又由于妇女长寿的原因,老龄化的程度更深,因此,监护制度的构建对妇女的意义重大。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要依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记者:除了婚姻家庭领域外,民法总则还有哪些内容可能对妇女权益保障产生影响?

马忆南: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妇女。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分男女均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这个规定对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的土地权益意义重大。据此,土地承包法修订时可以进一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应列入全体权利人名单,实现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确保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因结婚、离婚或其他原因需要流转土地权益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五十五条也为法律进一步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标准以及确认程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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