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民告官”收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

19.05.2016  11:55

  中国江苏网5月19日讯 (记者 孙丹丹 通讯员 储峰)昨日,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

  2015年5月1日起,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一年。《2015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显示,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将具体行政行为扩展到行政行为,明确增加了侵犯经营自主权与公平竞争权,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等行为,极大地激发了公众行政诉讼的积极性。2015年,全市行政审判条线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827件,结案732件,收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同比2014年增幅分别高达83.4%和66.7%。从审判决结果来看,2015年全市法院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39件,同比增长3%。

  行政诉讼案件,公众关注焦点在于,“民告官”能告赢吗?市中院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也许会给大家一些启发。

  案例一:两口子两次登记结婚怎么办?

  吴某原是海陵区人,孙某是上海市南汇区人,后来吴某户口迁到了上海。两人于2006年11月28日在上海市南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后来,吴某想留下曾是海陵人的印记,于2007年8月又向海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因为两人申明均为未婚,且两人提供的户口簿上也均显示未婚,海陵区民政局审查后向两人发放了结婚证书。

  2014年8月,吴孙两人向海陵区民政局说明了办理两次结婚登记的情况,并申请撤销海陵区的结婚登记。海陵区民政局收缴了该局此前向两人发放的结婚证书,但由于电脑权限问题,一直未能将两人第二次结婚登记的信息从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删除。吴孙两人遂向海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陵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海陵区民政局作出的准予吴孙两人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的行政行为无效。

  法官点评:吴孙两人第一次登记结婚后,即确立了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海陵区民政局为两人再次办理的结婚登记,显然与南汇民政局做出的第一次结婚登记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相冲突,因此,海陵民政局的第二次登记行为显然无效。

  案例二:拿了赔偿金能否再认定工伤?

  2013年11月,钱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冲床绞伤。经医院诊断,钱某右环指末节软组织缺损伤。事后,公司与钱某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金额。

  2014年4月,钱某向泰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调查后,于当年5月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钱某为工伤。该公司不服人社部门的认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海陵法院审理认为,泰州市人社局受理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关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在此后的二审审理中,市中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实践中,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经常私下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履行行政职责,二者不能相互抵消或者替代。至于用工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的赔偿数额,可以在工伤补偿数额中予以扣减。这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案例三:滥用诉权的行为能限制吗?

  2015年7月,李某向兴化市物价局举报兴化市房地产管理处多年来违法收取档案查询人查询费,并要求按照《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助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其给予奖励。兴化市物价局调查后,认为兴化市房地产管理处相关收费符合规定,并将答复送达李某。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答复,判令该市物价局履行查处该房地产管理处违法收费行为的职责。同时,李某还提起4起诉讼,分别是要求该市物价局查处省兴化中学违法收取择校费,要求查处兴化市工商事务信息服务中心违法收取档案查询费等。值得一提的是,在相关诉讼中,李某均同时提出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诉讼请求。

  兴化法院调查获悉,此前李某为原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达128件,其中涉及价格举报的有30件,范围涉及省内多地物价部门。

  法院审理认为,兴化市物价局对李某的举报已经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给出书面答复。而李某不仅对所提起的相关诉讼明显缺乏诉讼利益,且其在全省多次提起相关行政诉讼,具有滥用诉权的故意,遂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市中级法院审理时维持了该一审裁定。

  法官点评:法律保护正当、善意的权利救济,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李某先后提起上百件行政案件,几乎没有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其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因此,法院有必要对类似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规制,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