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出台民办(营)养老机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27.12.2014  14:00

  23日,南通市民政、财政和银监部门联合发布《南通市区民办(营)养老服务机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贴息对象及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凡在《办法》出台之前1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相应登记要求的民办(营)养老机构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但必须书面承诺至少3年内不改变用途。


   补贴不一


  《办法》表明,南通市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贴息标准并不相同。


  对通过银行贷款购置或自建普通养老机构且新增床位超过20张(含)的,按每张床位最高3万元贷款额度,贴息期限最长3年;


  对通过银行贷款购置或自建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护理院),新增床位超过20张(含)但不足50张的按每张床位最高4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新增床位超过50张(含)的,按每张床位最高5万元贷款额度,贴息期限最长5年;


  对通过银行贷款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模式)和通过银行贷款运营租赁房产建的养老机构、普通养老机构以及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贴息;


  上述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贴补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担保费。贴息利率标准均为1年期基准利率。


   严格管理


  《办法》还就贴息和担保费用申拨流程、管理及监督、贴息和担保资金来源及分担作了说明。


  《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对民办(营)养老机构贷款贴息前进行审核和向社会进行公示。


  《办法》明确,对于仅变更法人代表、不新增加床位的原养老机构贷款不予贴息;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多项财政贴息政策;对于承诺期内停止运营的,贴息和担保费信用补贴即停。


  《办法》要求,相关部门要对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养老机构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追回所有补贴款;发现银行、担保公司参与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