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撞上石子堆车毁人伤 管理站称:双休可不维护公路

26.11.2014  11:52

龙虎网讯 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灯光太过强烈,令黄海突然间什么也看不见了,就这么几秒钟内,他所骑的电动车撞到了路边一堆石子上,车毁人伤。事发后,黄海郁闷无比,因为根本就找不到石子的主人,他的损失该找谁?

既然石子堆放在路上,路政管理部门就得负责,于是,黄海将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告上了法庭,索赔4万余元。日前,六合法院对这起事故作出了判决,管理站担责20%。

一束强光照来 车子撞上石子堆

黄海是某工程公司的一名瓦工。去年11月4日晚上6点多,他骑电动车行驶至六合区东部干线冶山镇东王社区地段时,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灯光强烈,在这束强光的照射下,黄海一下子眼盲,连人带车撞上了路边的一堆石子,车毁、人伤。后经医院诊断,其右侧颧弓骨折、右侧上颌骨骨折、颌面部多发性软组织挫裂伤,先后共花去医疗费5629元。

事后他得知,他撞上的那堆石子,占满了非机动车道,约有一拖拉机的载重量。

黄海觉得,他的损失应由石子的主人来埋单,石子随意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显然是不可以的。可遗憾的是,他几经打听都无法找到石子的主人,难道这伤就白受了?黄海想想就觉得冤,于是,他将公路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1520元、电瓶车维修费等共计4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日前,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五日巡查一次”就代表已尽管理职责及双休日是否应该包含在“五日巡查一次”内,展开了辩论。

【被告】

五天巡查一次双休除外

庭审中,被告公路管理站提交了2013年巡查记录表,根据南京市农村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农村公路的巡查频率为五天巡查一次。而根据管理站的巡查工作记录,在事发前后,管理站于2013年10月30日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巡查,当时路况是良好的,并未发现路边堆放石子。紧接着,2013年11月7日,管理站再次对事发路段进行巡查,也未发现路边有石子等障碍物。根据巡查记录可以说明,管理站按照行业规定的标准已经尽了巡查的职责。

同时,管理站表示,10月30日到11月7日中间有两天空白,这两天恰逢是周六、周日,是不计算在内的。

【原告】

双休日应照常维护公路

针对管理站“五天巡查一次”的说法,黄海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黄海认为,法规规定的五天巡查一次,是对线路管护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并非只要五天检查一次就代表履行了对公路管护的全部义务,就不需要承担因自己失职行为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此外,黄海还强调,根据管理站提供的巡查记录,2013年10月30日、11月7日两次巡查中间相隔不止五天,这说明管理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五天巡查一次来履行,存在失职行为。对于管理站所谓的周六、周日除外的解释,黄海不能接受,他认为,周六、周日也应该计算在五天之内,难道双休日公路就不需要维护了吗?双休日公路出现问题,管理方就可以免责?

【法院判决】

周末不巡查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六合区公路管理站作为事发路段的养护单位,在2013年10月30日对事发路段进行巡查后,应在巡查后的第五日即11月4日再次巡查,但其却是在11月7日才再次巡查。虽然石子堆的出现时间无法查明,但黄海发生事故恰好是在11月4日,六合区公路管理站没有按规定在事发当天巡查,因此在本起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其应在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作为本起事故的受伤人,黄海在天色已晚的情况下,应保持安全车速,因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定公路管理站对本起事故承担20%的责任,赔偿黄海5800余元,其余责任黄海自行承担。□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六研

来源: 金陵晚报   编辑: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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