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3.02.2017  11:38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保障金按年计算,用人单位按年或季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