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武进 丹阳检察机关凝神聚力促办案提质增效

17.03.2017  12:15

常州武进检察专案小组办案专业“快准严”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龙、唐海洋父子涉嫌污染环境案宣判,两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5万元。由此案追诉的3名废品收购人员刘龙根、钱立进、季近贤也被绳之以法。至此,这起非法处置74吨医疗废弃物案尘埃落定。

  从2014年开始,唐龙、唐海洋父子租下孟河镇黄山路上一间猪舍作为作坊,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赚取巨额利润。两人买来破碎机等加工机器,从附近乡镇卫生所和专门收购医疗废弃物的“二道贩子”手中买下废弃玻璃输液瓶、塑料输液袋以及针管、针头,将其破碎成塑料粒子、玻璃渣,转卖给塑料、玻璃厂。因破碎过程中需要用水,父子俩偷偷在地上挖了条水槽,直通作坊旁的大河,清洗下来的废水就通过水槽直接排入河中,严重污染了河流。2016年6月,经群众举报,唐龙父子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常州市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由武进区检察院集中办理的规定,该院指派专门办理该类案件的办案小组提前介入此案。在现场查看时,办案检察官发现输液瓶、输液袋和针管、输液软管均被混合打碎成玻璃渣和塑料粒子。该混合物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因为针管、针头等物直接接触人体皮肤,属于明文规定的危险废物,而输液瓶、输液袋并未在危险废物规定范围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需达到3吨以上才能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从而定罪量刑。

  为慎重起见,武进区检察院召集公安、法院、环保等部门人员联合对该案进行“会诊”。办案检察官认为输液瓶、输液袋虽不在危险废物明文禁止范围内,但已与针管、针头混合,因针管、针头有传染性,不排除与输液瓶、输液袋交叉传染,可视为危险废物。后经环保局鉴定,现场医疗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从中发现了长期从医院收购医疗废弃物的“二道贩子”刘龙根、钱立进、季近贤,3人均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资质,明知他人违法收购处置医疗废弃物仍然予以提供,遂要求公安机关对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追诉。

  武进区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冯伟介绍,两年来,该院采取联动执法、现场调查、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开通绿色通道等举措,办理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59件142人。(来源:检察日报 通讯员王晴 武检轩)

丹阳检察“内控外防”办案增效   

  3月13日,江苏镇江丹阳市检察院公诉局职务犯罪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孙志龙早早地坐到了案件讨论室,一同参加讨论的还有侦防局办案一组检察官吕敏。一个半小时时间,公诉、侦防两个办案组的4名检察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在专职委员顾荣春的主持下,就林某某受贿案的部分认定事实、证据、分歧意见等展开辩论,最终吕敏“甘拜下风”,同意补强证据材料。

  这是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丹阳市检察院开展的第11场内部控辩。顾荣春介绍,目前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因侦查、起诉权属不同部门,一旦部门之间产生分歧,处理方法不外两种:一是提交检察委员会处理,二是由发现问题的所在部门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决定或进而向检察长报告决定,造成工作效率不高、行政色彩过浓、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办案质量得不到回顾、总结、提高。

  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办案质效,丹阳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职务犯罪分歧案件内部控辩机制的若干规定》,要求凡是提请捕后不诉、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改变定性、改变定量等六大类28种情形,必须进入控辩范围,几乎覆盖了可能产生分歧的各个节点。《规定》还要求,由首先发现分歧意见的部门提出申请,案管部门进行审查,由分管案管的专职委员主持控辩,保证决策在集体讨论意见基础上客观公正。对于能决策的问题,当场决策,有重大分歧的提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质量,减少错案风险,该院还建立《检察官会议制度》,对检察官办案过程开展外部监督,达到防范控制案件风险的目的。一方面,部门负责人对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决定召开会议;另一方面,主任检察官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会议进行讨论,讨论结果作为主任检察官参考。

  “内控外防”双保险实行以来,主任检察官办案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争议的案件,简化了原有的审批程序,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以公诉、侦监部门为例,在人员较以往同期减少9.5%的情况下,人均办案周期缩短了15.6%,追诉、追捕、监督立案数、纠正违法数同比均有大幅上升。(来源:江苏法制报 通讯员 杨 磊 记者 郎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