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离婚冷静期”的意义和功能

13.07.2020  16:50

在我国,“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如何理解和适用“离婚冷静期”,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  王礼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冷静思考期,是指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认为确实需要离婚的再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既是冷静思考期,又是离婚准备期。当事人既要认真思考是否必须离婚,也要思考离婚后生活怎样安排、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

在我国,“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如何理解和适用“离婚冷静期”,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离婚冷静期”为何成“社会热议题

离婚冷静期”之所以成为“社会热议题”,可能是如下因素所致:

人们的法律需求与立法之间的反差。在婚姻家庭立法中,“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大多数人们的法律需求,人们普遍关心的主要是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所造成的离婚难与结婚难的救济路径、离婚标准、离婚财产分割等。

防止极少数草率离婚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冲突。草率离婚在离婚中毕竟是极少数,为了防止极少数人草率离婚,影响了大多人的简便和效率,致使很多人难以接受。

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以及“冷静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了解乃至误读。

设立“离婚冷静期”具有警示效应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直接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即以防止草率离婚为目标,以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为防范对象。

设立“离婚冷静期”具有广泛的警示效应。即向所有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该条的辐射效应与警示效果超越了其直接功能。

离婚冷静期”展现了国家对草率离婚的干预立场。“离婚冷静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选择,是国家强制干预,体现了国家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正确认识“离婚冷静期”与离婚率的关系。“离婚冷静期”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而草率离婚只是提高离婚率的因素之一,但不是主要因素。因而不能对“离婚冷静期”降低离婚率期望太高,更不能把“离婚冷静期”作为降低离婚率的“神丹妙药”。

离婚冷静期”不妨碍离婚自由,对真正需要离婚者,并不能阻止其离婚。至于离婚率的高低,则有多重因素构成,包括当事人的政治与经济地位、婚姻价值观,社会风气影响等因素。即使一些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西方国家,并没有从根本上降低离婚率。降低离婚率要综合治理,单靠“离婚冷静期”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与对象

“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仅限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协议离婚当事人,即凡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者,均适用“离婚冷静期”。

在“离婚冷静期”立法过程中,有人建议不宜“一刀切”,对涉及家暴、遗弃等情形的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家庭暴力、虐待还是其他因素导致的协议离婚,适用冷静期应当“一刀切”,不能有例外。

理由是——

夫妻一方有家暴等情形,只要能协议离婚者,双方矛盾尚不激烈,处于相对和平阶段,有些婚姻仍有挽回可能(如偶尔打一耳光引起的离婚),即使不能挽回,这种情形给予冷静期,一般也不会对受害一方造成人身等危险。

不“一刀切”民政机关不好把握。不“一刀切”,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在适用“离婚冷静期”时,对家庭暴力等情形进行判断。家庭暴力等情形不仅有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且需要事实和证据才能认定,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这个职能与能力。

不“一刀切”,则可能留下法律漏洞。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则会谎称家庭暴力等情形,以规避“离婚冷静期”,致使“离婚冷静期”形同虚设。

家庭暴力等情形有合法救济路径。一方遭遇家庭暴力等不堪忍受之情形,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对“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还有不少人存在误区。比如有人提出在“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强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双方所得财产算不算共同财产?债务算不算共同债务?一方意外死亡,遗产如何分配?等等。

“离婚冷静期”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概括为“三不变”与“三不得”。“三不变”:一是夫妻身份关系不变;二是财产关系不变;三是子女抚养关系不变。“三不得”:一是不得侵害对方人身权利;二是不得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三是不得拒绝履行其他家庭义务。

因而,在“离婚冷静期”强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则应按“婚内强奸处理”。尽管理论上对此尚有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强奸罪与家庭暴力之间选其一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在“离婚冷静期”所得财产、一方所负债务、一方意外死亡等,都应按夫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

“离婚冷静期”的终结与失效

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对协议离婚产生分歧无法协议离婚,或者出现了不能协议离婚的法定事由,如在“离婚冷静期”,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采用诉讼离婚解决,“离婚冷静期”自然终结与失效。

(作者系资深家事法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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