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持续跟踪监督一年,终将罪犯收监执行

08.06.2015  13:07

      近日,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院持续跟踪监督、积极协调下,外逃一年的不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终抓获并收监执行。

        罪犯张某,女,1956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路,大学文化,曾任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2011年6月24日因犯受贿罪被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其患有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被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2014年2月20日,因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其收监执行。罪犯张某却一直以在北京看病为由,拒不返连。 

        原新浦区人民检察院知悉该情况后,结合检察机关开展  “三类罪犯”专项检察活动要求,持续跟踪监督、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千里追捕,2015年5月30日,终将罪犯张某从北京抓获归案,目前,其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  

    时值两区合并,各种问题纷至沓来,但前后三任检察长均将此事列为急需解决问题首位。市院党组书记汪跃检察长也多次关心此事。专门安排市院党组成员、分管检察长王绪华副检察长跟进此事,要求在加强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同时,及时将事件动态向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反馈;并要求海州区检察院加强工作责任心,把法律监督工作做实做细,切实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张克晓检察长到任后,更是发挥带头作用,亲自参与抓捕方案的制定,亲自督促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亲自协调解决问题,并在确定罪犯落网后,派员全程监督抓捕行动,确保抓捕行动万无一失。 

      注重沟通协调,强调依法执行。  

    罪犯张某的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执行主体提出异议:其认为罪犯张某系已决犯,执行主体系法院,且以罪犯张某生病住院为由拒不执行。海州区检察院认为,虽罪犯张某生病住院,但其的身体状况依旧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第254条第5款、第257条第2款的解释,都明确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因此,公安机关不执行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级院的统一部署下,海州区检察院以解决问题为先,规范执行行为为要:一方面重拳出击,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直接指出公安机关久拖不执行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加强沟通,通过联席会议、上门交流的方式,与公安机关分析案情,释法明理,减少顾虑,配合公安机关制定了具体执行方案。在该院多次协调督促下,2015年1月,罪犯张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认真研判风险,勇于担当责任。 

    5月26日,北京警方传来消息,称罪犯张某已被抓获归案。5月27日,海州区公检法三家联动,共同派人赶赴北京,当晚就在宾馆制定抓捕方案。次日,在北京警方的陪同下,赴京人员见到抓获当天称身体不适而住进医院的罪犯张某。办案人员一面将所有的诊断资料拍照发回连云港,交由法医评定;一面避过家属,亮明身份分别与主治医生、管床护士、同病房人谈话,了解其身体情况。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办案人员佯装离开,三小时后又突然回到病房,果然发现刚还昏迷不醒的罪犯,已经自如地煲起电话粥。情况反馈回连云港后,结合法医初步做出的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评定,海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果断致电该区公安分局局长,建议派救护车将其带回,得到支持。5月29日晚8点,救护车赶到北京医院。而此时,赴京人员已在病房与家属沟通此事,在医院的配合下再次对罪犯张某身体全面检查,得出生命体征正常的结论。但家属情绪激动,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得知此情况后,海州区院检察长要求在场的检察干警必须有担当精神,该“亮剑”时必须“亮剑”。在检察机关的带动下,公安干警也相继签字证明。凌晨1点,救护车驶离医院,9个小时后,到达海州区南城医院,进行入所前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罪犯张某生命体征依旧正常,在市院驻所检察室的帮助下该名罪犯顺利入所。 

    至此,海州区检察院现已收监执行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4人,收监执行“三类罪犯”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