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办理首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14.12.2016  18:19

近日,市检察院依法办理了首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2016年6月,我市人民中路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持菜刀砍伤近亲属案件。该案持刀砍人者为现年23岁泰兴籍男子徐某某,其曾因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案发后经扬州市五台山医院鉴定,徐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精神病性病状发作,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徐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徐某某强制医疗。在法院未做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该院还多次前往扬州市五台山医院,通过严格审查徐某某案件卷宗材料,询问被强制医疗人徐某某及其父母、主治医生等了解病人病情及治疗方案等方式,对徐某某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1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市检察院随即启动了强制医疗交付执行监督程序,对被强制医疗人徐某某交付至南通市安康医院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同步监督。在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徐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被害人的赔偿费用后,遂建议启动了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随后,检察人员书面将徐某某强制医疗的情况告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使强制医疗地检察院能及时做好强制医疗的巡回检察监督,确保强制医疗执行效果。

 

(通讯员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