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检察院内部监管制度化促规范司法

28.05.2015  17:59

  “张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系利用张某职务之便窃取财物,是否应定性为职务侵占?若定性为职务侵占,则会因数额不够立案标准,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建议重新审查。”近日,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案管科向该院刑检局发出了一份“案件监管建议书”。

  今年1月15日,一份盗窃案件起诉书被上传到了该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管科监管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开挖机工作,其窃取挖掘机内的柴油系利用职务的便利,定性为盗窃可能存在不当。慎重起见,案管科科长邹正茂审阅了全案材料,并组织科内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又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案管科向刑检局发出了“案件监管建议书”。

  收到建议书的刑检局局长王跃进当即组织全局对该案进行深入讨论,出现分歧意见后层层向检察长葛蕾汇报,检察长决定此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后经讨论并向淮安市检察院请示,最终认定王某、张某的行为确实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因达不到该罪的追诉标准,应当不认定为犯罪。

  “我们认为规范司法,内部监管是一个重要途径,文书审查就是案件监管的重要突破口,很多实体和程序问题都会露出马脚。”案管科科长邹正茂深有体会。

  今年以来,为提升规范司法行为水平,该院以书面方式代替部分口头方式提出监管建议,不仅安排专人对本院的出口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进行逐案审查,同时还设立了专门台账进行一案一登记。对于查出的“文字表述”、“法律条款引用”等轻微瑕疵,监管员会记录在台账上,并要求案件承办人签字认领。对于“案件定性”、“漏罪漏诉”等重大的实体和程序错误,案管科会及时发出“案件监管建议书”,并直接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该院还规定,业务部门对案管部门提出的“案件监管建议书”有不同意见的,需将案件提交院检查委员会讨论。该院还出台《监管异议检委会决定》制度,规定业务部门对案管部门提出的“案件监管建议书”必须有书面答复,如有不同意见,需将案件提交院检查委员会讨论。

  “这个制度设计就是要让业务部门正视案管部门的监管,从内部筑好规范司法的防火墙。“该院检察长葛蕾这样介绍。

  据悉,自今年初推行书面监管建议制度以来,该院已成功纠正1起错案、1起漏诉案件,承办人签字认领瑕疵17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