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院依法对王友春决定逮捕

26.12.2015  01:03

  新华报业网讯 据25日“镇江检察在线”消息,12月2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镇江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友春(正处级)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王友春简历:

  1968年5月出生,江苏丹阳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1987年,在丹阳市新桥镇自来水厂工作;1989年,在丹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工作,历任民警、副所长;1995年,在丹阳市公安局工作,历任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治安大队长、党委委员、局长助理;2002年,在镇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工作,历任党委委员、支队长助理、治安行动队队长、副支队长;2005年,任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09年,兼任镇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万凌云

编辑: 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