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蒋永良检察长:捍卫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05.12.2014  11:3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了宏伟蓝图。“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决定》的这一重要论断,再次强调了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从立法层面凸显了党中央推进“依宪治国”的坚定决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实施情况如何,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晴雨表”和“标尺”。让宪法从字面上变成具体实践,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生活中的新常态,是捍卫其尊严和权威的根本保障。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前,我国正处在民族复兴和依法治国的伟大时代,无锡两级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宪法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积极回应人民的法治期许,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应有力量。

  做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检察机关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检察工作中得到遵守和执行。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刑事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既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又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犯罪,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使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抵制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在执法办案中严格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宪法原则,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全面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做公正司法的推动者。“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维护司法公正是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把促进司法公正作为终极价值追求,以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检察监督在整个司法权运行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两级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监督的严密性。着力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以及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加大因征地诉迁、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突出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促进严格司法和公正司法。

  做廉洁从政的示范者。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必须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敢于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法律监督才会更有力、更有效。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紧紧抓住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对法律忠诚这一灵魂,抓住提升法律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这一根基,抓住坚守廉洁这一底线,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不断深化检察权运行规范化建设。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执法监督,重点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让检察权力运行在制度的笼子里。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着力完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运行,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始终做到自身建设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作者系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蒋永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