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带头办案 | 金波:在直接办案中感受一线工作

29.08.2017  09:22

  2017年5月5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林钢,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逮捕。

  2017年7月4日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017年8月4日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林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4日

  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钢受贿案。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金波以入额检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金检是如何完成这起公诉案件的?让我们跟着他的办案手记,还原办案历程。

   办案经验

  今年4月,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对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货运部原总经理林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我以入额检察官的身份承办了该案。

  从事检察工作20余年,曾长期在反贪条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可谓轻车熟路。担任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后,也经常参与、指导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司法改革后,要求所有入额院领导必须办案。这次作为承办人办理职务犯罪的公诉案件,跟以往相比有着不同的感受。

   办案经历

  这起案件事实认定清晰。被告人林钢在任职期间,先后接受多次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按照以往办案的经验,被告人为逃避或减轻惩罚,可能会在起诉环节翻供,甚至诬告检察人员违法办案。林钢在立案初期拒不配合,企图以“零口供”的方式对抗侦查。最后,经过办案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铁的事实以及检察人员规范的办案行为、缜密的证据锁链面前,不得不低下头承认犯罪事实。接到案件后,我首先对侦查部门的办案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侦查过程无不当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林钢能够如实供述罪行。

  今年以来,南京市作为全省唯一一个试点城市,开展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江宁区院参与完成了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文书模板和“试点工作办法”的改革任务,建立完善了相关机制,推动全院约60%的公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了解了林钢案件基本情况后,初步考虑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我仔细查阅了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思考如何规范有效的将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审查工作做好了具体的方案。被告人认罪认罚是适用该制度的前提。在第一次提审中,我向林钢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相关事项,听取林钢对适用该制度的意见,同时希望林钢能积极退赃,以实际行动悔过自新。林钢表示对自己受贿行为认罪,愿意配合检察机关退赃,但是对适用该制度后的量刑还有疑问。认罪之后,还要认罚。我根据林钢的犯罪情节,考虑林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部分退赃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制作了量刑建议,然后再次提审林钢,向其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林钢明确表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是促进规范办案的制度保障。提审结束后,我立即联系林钢的辩护律师,听取律师对该案的意见,就该案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沟通。辩护律师在阅卷并会见林钢后,表示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建议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后,林钢在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后,通过律师让家人代为退赃。7月31日,林钢在具结书上签字确认,辩护律师在现场见证。8月4日,我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规定对林钢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的办理,让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我深深的体会到,江宁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直接办案,不仅仅是推动办案资源向一线倾斜,更重要的是通过直接办案,能切身感受一线办案情况,在今后对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全院工作进行决策时,有更加清晰的思路。

  今年以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7名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实体性案件74件。我们细化完善了入额领导办案工作机制,明确了责任要求,对领导办案情况每月在内网公示,接受干警监督,有力助推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南京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