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带头办案]东海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并庭审教育

28.06.2017  10:01

  6月23日,被告人李园园、胡鑫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江苏省东海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何素红检察长出庭公诉,东海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刚担任审判长。现场1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部分群众参与庭审旁听。

  该案因涉及重大民生,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何素红检察长决定担任该案公诉承办人。她通过认真查看案卷材料,依法告知、制作讯问提纲、提审;并就食用盐和工业盐标准的专业问题咨询县盐业局专业人士;在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时,积极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交流案件中的疑难点,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及时回应;对案件定性慎重考虑,并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量刑情节慎重提出量刑建议,最终决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庭审准备阶段,针对之前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多个问题,何素红检察长更是认真对待,准备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并查找资料弄清亚硝酸盐定义和使用标准及超标危害,根据提纲制作PPT ,梳理近几年食品安全类案件类型、表现及社会危害,完善公诉意见书 ,制作庭审预案。

  法庭调查中,何素红检察长首先利用多媒体示证,通过用幻灯片直观、分类列举相关证据,一一将该案犯罪事实全面客观充分地展示出来。经庭审查明:2015 年6月至2016 年11 月30 日,被告人李园园、胡鑫鑫在东海县洪庄镇建设路其经营的鑫园熟食店内使用工业盐加工猪蹄、烧鸡等熟食并销售。2016年11月30日,被东海县盐务局查获,后经鉴定,该熟食店查货的原盐经送样检验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中日晒盐二级品要求,符合《工业盐》标准中日晒工业盐二级品要求,且检出0.3mg/kg的亚硝酸盐。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其次,结合近几年几起食品安全事件,何素红检察长在发表公诉意见中,对超标的亚硝酸盐进行释义并分析危害,让身为父母的二被告人了解并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教育其知耻而后勇,“做个温暖的人,对社会无害的人”,让法制教育近在咫尺,既体现法律威严,又传递法律温情。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今后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最终,合议庭全部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园园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鑫鑫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以来,东海县检察院检察长办案并出庭支持公诉,不仅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发挥以上率下的示范引领作用。旁听该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长出庭公诉给予点赞,对庭审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同时,此案的成功起诉宣判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为民生发展建设保驾护航的决心和信心,进一步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潘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