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检察规范补充侦查活动 “度量衡”退查重报案件112件

18.07.2016  18:35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案管科小任,对公安机关7月上旬退查重报的5件案件进行逐一审核。

  “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退查重报超期4天,建议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追责。

  “周某故意伤害案,皆因被害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找不到,不能进一步核实证据,两次退查重报后撤回,又移诉,后又两次重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少顷,检察官小任向该院公诉部门通报了其中两件退查案件的审核结果,建议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

  近年来,淮阴区检察院案管部门发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量不断增大,因质量瑕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在增加,遂于2016年初对2015年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补充侦查案件占同期移送审查案件总数的18.3 %,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27.2%,因案件质量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退而不查、超期重报、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缺失等现象较为突出,遂联合公安机关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补充侦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指导监督、适时介入、收案审核、跟踪监督等方面规范补充侦查活动,强化办案人员的规范意识、证据意识,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文件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以书面方式详细说明补充侦查的目的、理由和方向及补充侦查的特别要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导、监督侦查人员开展补查工作。对于疑难、复杂及特殊的案件,公安机关可邀请检察人员适时提前介入,以确保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对于首次补充侦查事项侦查人员未工作的,建议公安机关区分情形启动追责程序,补充侦查事项一般不得在二次补充侦查中再度出现。

  文件规定,对于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应当对补充侦查报告书等文书进行审核,对于公安机关未按照补充侦查提纲进行侦查工作的,如系在退查期限届满前报送的,将暂不予接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对于确实无法补充侦查工作的,则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在案卷材料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接收案件。

  文件还规定,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跟踪监督事宜,实行退回补充侦查当天沟通、中期督促、期限届满5日前落实制度。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要与侦查人员当面沟通,讲明退查理由和补查内容,引导补充侦查方向。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补充侦查进展情况。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

  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丁巍表示:《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补充侦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我们先后对112件退查重报案件,进行收案审核,对未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开展工作的3件案件,暂不予接收,1件超期重报案件建议追责。(朱小华 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