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一年回眸

22.12.2014  12:55

 

  今年以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比往年似乎得闲了一些:需要动用他手中“审批笔”的,只有拟作不起诉决定等少数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其余一律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自行决定率占全部案件的95%左右。这是检察机关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2013年12月底,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一年来,根据最高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各试点单位紧锣密鼓,选任主任检察官,建立办案组织,科学配置职权,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现检察官权、责、利相统一。

   人员选任:主任检察官不是“

  各试点单位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反映在“外在”的变化,包括“化繁为简”整合现有的内设机构,同时选任主任检察官,并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建立办案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织均无行政色彩,不同于常见的“处长”与“处室”。有人比喻说,这次改革有点像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任检察官是“包干户”,既有一定的自主权又要担当相应的责任。

  整合内设机构,是《试点方案》对此次改革的明确规定。梳理各试点单位现状,记者发现,内设机构被整合后,最后基本形成“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两大板块。

  其中,“业务部门”又根据检察工作属性和实际情况,一般划分为“刑事检察部门”、“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部门”、“诉讼监督检察部门”等业务板块,原有的侦查监督处、反贪污贿赂局、监所检察处等“处室”不再设有,而原来的办公室等保障部门,则被归入“综合部门”板块。

  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为例,该院将原有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一局六部,即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局、刑事诉讼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监督部、检务保障部、政治部。

  内设机构的彻底整合,凸显了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为统一调配检力资源组成办案组织提供了良好空间。

  根据《试点方案》,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其总量原则上按本院检察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配备。

  试点中,各单位普遍采用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任主任检察官,且严格选任条件,规范任免程序。主任检察官可以是原先的“科处长”,也可以是普通检察官。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选任主任检察官的一般条件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具有检察员法律职务;具有10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或具有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等业务能手称号。

  选出主任检察官后,按照《试点方案》,将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配备辅助人员若干名,组成办案组织。

  归纳试点单位的主要做法,记者发现各地普遍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采取固定办案组的形式,按1:2至1:4的比例配备其他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等助手,成立办案组织。需要集中人力办理重特大案件时,则集中各办案组织力量成立临时办案组。

  在湖北随州,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具体成立办案组织时,充分考虑了不同的司法办案类别产生的不同需求,为承担批捕、公诉等刑事检察业务的每名主任检察官配备1至3名助手,承担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的主任检察官配备3至4名助手,承担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业务的主任检察官则配备1至2名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