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应纳入法治化轨道

08.10.2015  11:30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还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涉法检诉信访制度的改革只有纳入法治化、程序化轨道,运用现代的法治观念、诉讼理论和程序意识来改革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观念上的法治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解决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尊重国情与社会公众心理承受能力,促使社会公众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对法律抱有信任乃至信仰。

  一是价值观层面。在我国传统文化“官本位”价值观驱使下,民众一旦遭遇纠纷和冲突,本能地会向政治权威体系表达他们的不满与需求。因此,需通过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每一个社会成员确立正确的法律权威主义价值观,使法律成为社会公众共同的精神信仰。当“法律至上”价值观成为全社会的行为规则时,涉法涉诉信访必将减少。

  二是法律观念层面。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决、判决能否被公民接受,从表面上看取决于公民能否准确理解法律,其实更深层次上取决于司法办案人员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之前,检察人员首先自身要掌握深厚的法律理论,以及经过长时间检察工作实践和砺炼,具备较高的法治意识,才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

  工作模式的法治化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要实现法治化,有赖于建立相对科学和固定的工作模式,对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重构。

  一是完善“诉访”分流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规范审查受理机制。通过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分工明确、配合有力、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确保案件移送顺畅有序,衔接规范紧密。

  二是确立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机制。导入法律程序的关键在于判断问题属性,根据信访问题所处的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中的信访问题与程序后的信访问题,案件所处程序不同决定了处置程序的不同。

  三是健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笔者认为,有三类案件不应启动复查程序而应予以终结。第一,申诉时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案件。第二,相关救助已经到位的案件。第三,法律程序已经穷尽的案件。

  四是完善信访救助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救助体系,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的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将确实是因涉法涉诉案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信访人纳入司法救助体系。另一方面,对依法不能进入法律程序的“瑕疵案”,检察机关要根据信访人实际情况,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对司法程序难以保障信访人合理权益的,加强与政府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地争取救助资金,帮助落实帮扶安置措施,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作者为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