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民事调解案件

19.01.2015  13:33

  生意人陈永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去了一趟上海治病,回来时,自己公司的提子园就被法院调解给了别人,在法院的调解协议上赫然盖的是自己公司公章,可是公司公章明明丢了,也登报声明了,调解协议上的公章是怎么回事?陈永懵了。 

  2008年,陈永、何生、赵勤以及何军四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在涟水县一个镇上租了200多亩地经营提子园,土地租金、建大棚、购买提子苗、建造房屋,公司先后投入了近三百万元。提子园经营得红红火火,提子成熟时,采摘、收购的客商不断,陈永四人看着挂满枝的提子心里乐开了花。2009年,陈永的身体不好,便将公司公章交由赵勤保管。12月份,何生以需要使用公章为由从赵勤处拿走了公章,不久,何生告诉赵勤公章丢了。陈永等人急了,万一有人利用公司公章从事违法事情怎么办?他们多次催促何生寻找公章,但都没有回应,无奈之下他们于2010年5月27日在当地报纸登报声明原公章作废,登报后,陈永等人悬着的心终于落下来。 

  就在陈永等人认为公章丢失的事情已经解决时,一份盖着他们公司公章的法院调解协议出现了,发生了本文开始的一幕。原来,种植提子需要肥料, 2009年9、10月份,成扬向提子园提供了各类肥料185吨。成扬提供肥料后,农业公司一直未支付肥料款,可成扬并不着急,因为他早与何生结算了。原来,在何生告诉公司其他股东公章丢失,农业公司登报声明公章作废的期间,他向成扬出具了一张欠肥料款41.5万元的欠条,欠条上盖的就是农业公司公章。二人就肥料款结算后不久,在陈永以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何生代表公司将提子园抵押给了成扬,这次盖的还是那枚农业公司的公章。两个月后,还是在陈永与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何生继续使用农业公司的公章将整个提子园转让给了成扬,协议中二人约定,将整个提子园作价46万元,用于归还欠成扬的肥料款。就这样,成扬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拿到了原本属于农业公司的提子园。 

  成扬与何生签订提子园转让协议后,心里还是不踏实,他琢磨起来,要是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转让协议,提子园的转让不就更名正言顺了。想到做到,在签订转让协议一个星期后,2010年11月22日,成扬来到法院,请求确认转让协议的合法效力。两天后,何生携带着伪造的农业公司委托书和公司印章,以农业公司名义与成扬达成了调解协议,于是,原本价值近300万元的提子园在法院的见证下、在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披着合法的外衣被作价46万元由农业公司转给了成扬,而此时,陈永还在上海治病,其他股东对此也是一无所知。 

  成扬拿着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成了提子园的新主人,他既没有参与提子园的经营,也没有向提子园继续投资,而是将提子园交给何生继续经营管理,陈永以及其他股东直到此时才知道提子园被转给了他人。由于转让经过法院调解书的确认,只有撤销法院的调解书才能拿回提子园,这让陈永等人一筹莫展,难道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提子园被别人占为己有?无奈下,他们来到检察机关申诉。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在听取了陈永等人的申诉后,发现本案存在疑点,何生签订调解协议时农业公司公章已经丢失并登报声明,那么何生在法院调解协议上盖的公司公章又是怎么回事?带着这些疑点,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农业公司在丢失公章后,于2010年5月27日登报挂失,后直到2012年11月16日才重新刻章,而何生与成扬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是2010年11月24日,即何生参与法院庭审时出具的农业公司委托书上以及调解协议上的公司公章并非农业公司真实印章。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何生承认了在农业公司公章丢失期间,其私刻公章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既然调解协议书上的公章是何生私刻的,那么该公章不具有代表农业公司的效力,调解协议不是农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民诉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规定。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何生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用自己私刻的公司公章与他人签订协议,进而通过诉讼确认协议效力,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农业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淮安市检察机关支持了陈永等人的申请,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再审过程中,成扬撤回了对农业公司的起诉,法院撤销了业已生效的调解书。 

  提子园在消失了一圈,历经了四年多又回到原来的主人手里,陈永站在失而复得的提子园里,望着挂满枝桠的提子,他说,怎么也没想到经过了四年还能找回自己的提子园,他感谢检察官!没有检察官的努力,自己就再也不能回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