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实行案件线索管理

30.03.2016  11:10

  实行案件线索管理是促进案件线索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的根本保证,是从制度上切实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等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中的有关规定,案件线索管理机制就是检察机关为了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管理而建立的一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线索登记。要求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逐件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线索来源、举报线索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流向及其办理情况等。

   第二,对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 对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要案线索都应依法受理,指定专人逐件登记,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具体要求:对县处级干部的举报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数额特别巨大或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对厅、局级以上干部的举报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备案应在受理后7日内办理,对情况紧急的应在备案前报告;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0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上报线索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对有一定侦查价值但暂时不具备查处条件的线索,应保存待查。

   第四,催办和督办。 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向侦查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时,要附上查处情况回复单。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在1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逾期不回复的,举报中心应进行催办。

  第五,定期分析、清理。 管理案件线索的内设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间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清理,并针对案件线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完善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