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汇总

13.10.2016  18:44

  一、诉前程序类

  1、射阳县检察院督促射阳县环保局、射阳县合德镇政府、射阳县农业委员会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射阳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堂村散布着诸多次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养殖设施简陋,基本无粪便、污水等处理设施,许多污物堆放在农田旁或直接排入附近河沟,导致周围环境恶化,形成广泛性面源污染。耦耕堂村村委会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污染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督促情况:2016年1月,射阳县检察院先后向射阳县环保局、射阳县合德镇政府、射阳县农业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改善耦耕堂村环境质量。

  纠正情况:射阳县检察院跟踪监督效果,多次组织职能单位沟通会办。召集环保局、农委、合德镇政府及耦耕堂村等单位负责人就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举行联席会,听取各行政单位就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推进落实情况,商讨联合整治方案,督促各行政单位尽快扭转耦耕堂村环境污染现状。射阳县政府于今年6月初召集有关部门专题会办耦耕堂村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了新建高标准畜禽养殖集中区的整治方案,并就责任主体承担、资金落实作出了部署,耦耕堂村于6月中旬正式启动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污染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2、江阴市检察院督促江阴市环保局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缪某某、徐某、方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发现安徽省海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营销部部长杨某为处置储存于该公司储罐中的废碱液,找到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叶某某,商定每吨废碱液补贴给叶某某人民币1800元,由叶某某进行处置。2014年4月24日,叶某某与缪某某商议,以叶某某支付报酬的方式,将27余吨废碱液委托给缪某某处置。后缪某某联系徐某、方某某,三人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6日凌晨,在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凤凰桥西堍北侧接收该批27余吨废碱液,在运输车辆向放置于该处的储罐内倒入废碱液时,废碱液逸散出大量刺鼻气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14年4月27日,该废碱液中剩余未被处置的6.4余吨废碱液被原车运回安徽省海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阴市环保局对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凤凰桥西堍北侧三个储罐内的危险废物仅进行了封堵,未进一步处置,存在二次污染隐患。

  督促情况:2016年3月3日,江阴市检察院向江阴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江阴市环保局应当依据规定作出相应处置,以避免二次环境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纠正情况:2016年3月29日,江阴市环保局进行了回复,称其已督促安徽海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存放于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凤凰桥西堍北侧三个储罐内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清理,并全程跟踪监管,现场取证录像,并与马鞍山市和县环保局进行了通报和对接。江阴市环保局并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等行为;在工作中注意加大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督促铜山区国土局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5年,铜山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存在彭祖文化研究会等13起(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利息的一系列案件。铜山区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问题:一是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督促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利息,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应收未收;二是后期其与受让方达成的补充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合同中,存在违法免除受让方滞纳金及利息的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在受让方长期拖欠出让金、滞纳金、利息的情况下,其未采取仲裁、诉讼等有效方式追缴或者解除合同,仅采取督促缴纳的单一方式;四是在未缴清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部分受让方办理了土地证;五是部分土地长期闲置,其未按有关规定注销土地登记、无偿收回土地。

  督促情况:2015年8月11日,铜山区检察院向铜山区国土局发出13份《检察建议书》,分别、详细指出了彭祖文化研究会等13宗出让地块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履行征收、追缴土地出让金等职责。

  纠正情况:收到铜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铜山区国土局进行了整改。该局对彭祖文化研究会出让地块违法颁证行为进行纠正,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对5块欠缴土地出让金企业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并提起仲裁;2块地块签订补充协议,延期缴纳;1块地块待政府重新规划后补缴;其余4块违法用地,该局多次积极追缴,对督促后仍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仲裁。

  4、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督促金坛区水利局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9日,江苏凯尔置业有限公司为进行楼盘宣传,在未征得水利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下塘河中桥节制闸内竖立广告牌,并损坏闸内铁栏杆围墙、绿化树木,造成直接损失9684元,给城市重点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带来安全隐患,

  督促情况:2016年3月24日,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向金坛区水利局同时发送了检察建议书和督促起诉意见书,认为江苏凯尔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同时依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金坛区水利局依法对江苏凯尔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督促水利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江苏凯尔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纠正情况:收到金坛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金坛区水利局于2016年3月29日向江苏凯尔置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七日内拆除违法竖立的广告牌、补种绿化树木、地被,修复铁栏杆围墙。后违法竖立的广告牌已被拆除,围墙也已修复,绿化树木全部完成补种。

  二、支持起诉类

  5、徐州市检察院支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江苏省沛县检察院在办理刘铁山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并将其移送徐州市检察院办理。经查,自2013年以来,刘铁山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家中非法开办电镀、酸洗加工作坊,并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电镀和酸洗废水直接排放至土壤和水体中。经环保部门检测鉴定,其排放的废水酸碱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2015年12月20日,以上五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等刑罚。

  支持起诉情况:2015年11月28日,徐州市检察院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刘铁山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2月15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18日,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五份支持起诉意见书。2016年3月22日、23日,该五起案件开庭审理,后全部审结并生效,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调解或判决均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三、提起诉讼类

  6、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份,租用遥观镇东方村委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经现场称量,两个污水池四周堆放残渣2600袋,共重48.636吨,现场两个污水池底部废泥总重65.744吨,残渣和废泥总重114.38吨。经委托有资质单位取样检测,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监测出多种有毒物质,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

  2015年9月18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认为,许建惠、许玉仙违法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在常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常州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公开开庭审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法院判决:许建惠、许玉仙将废桶、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实施;赔偿对其它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一审生效,目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