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严惩“提钱出狱”“以权赎身”司法腐败

29.10.2015  10:43

   聚焦“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专题报道之二  

   检察机关如何查办“提钱出狱”“以权赎身  

  

 

  10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检察意见,严格把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口关”。记者 程丁 摄

  有钱人“提钱出狱”、有权人“以权赎身”,审判阶段轰轰烈烈、执行阶段暗箱操作……近年来,一些有钱人、有权人“真减刑假服刑”现象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于201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司法腐败,促进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检察机关是如何发力与“提钱出狱”“以权赎身”现象展开“斗争”的?带着这一问题,记者近日来到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一探究竟。

   对“三类罪犯”逐人建档逐案审查  

  调阅“三类罪犯”的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逐人逐案进行审查,逐人填写专项活动审查表,做好备案建档。专项检察活动中,吉林省检察机关对“三类罪犯”进行了一次彻底大排查。

  “我们要求首先对‘三类罪犯’进行清理摸底,在清理摸底中做到对‘三类罪犯’逐人建档、逐案审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介绍说。

  为充分掌握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在做好“三类罪犯”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内”深入监管场所发放问卷、约谈个人、设置信箱等,“对外”在社会上公布举报电话。

  通过一系列排查,检察机关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850件。

  梳理这些违法现象,袁其国介绍了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前些年我们查办的这类案件所反映的问题看,“三类罪犯”与普通罪犯相比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从薄弱环节看,减刑、假释主要是在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在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针对调查核实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撤销违法减刑假释裁定75件;对暂予监外执行“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21人。

   专项检察打掉200多个“保护伞  

  河北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13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陕西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陕西省甘泉县法院原院长刘志秀、甘泉县公安局原局长王昌平等12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