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社评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03.04.2023  10:11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如何在新征程上更深更实地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扛起新担当展现新作为,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明确要求。这次新修订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就是最高检党组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什么要强调“高质效”?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来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要求的提出,是检察工作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变化作出的科学判断。检察机关要扛起服务中心大局的更重责任,就必须紧紧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凝心聚力、充分正确履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特定职责。要想把服务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自然要通过高质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实现。由此可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看似平实,却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时代特点,体现了更重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如何正确认识“高质效”?用唯物辩证法来看,“高质效”包含着对质量、效率、效果的更高要求和对三者有机统一的科学认知。首先,是对办案质量的高要求。高质量是落实高质效的前提和基础。办案质量提不上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服务高质量发展,就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其次,是对办案效率的高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事关公平正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办案效率不高,就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甚至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再次,是对办案效果的高要求。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办案效果好不好,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是“高质效”的三个侧面,但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而是要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全面把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内在统一的关系。在实践中,既要通过夯实办案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确保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要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怎样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俗话说,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要想做到高质效,必须有高素能。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促进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体提升。要引导检察人员把“高质效”作为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不断提升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兼顾法理情。实现“高质效”,案件质量评价工作有风向标和指挥棒的作用。这就需要全面、深刻理解把握新修订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更加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实绩评价,统筹案件质量评价和检察人员考核,引领检察人员通过高质效办案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用“高质效”标准办好一起案件不难,难的是坚持不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惟其不易,才更需要我们发扬拼搏斗争精神,自我加压,躬行不辍,坚持把“高质效”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中,驰而不息,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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