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推进检察改革创新 打造法律监督新格局

24.03.2016  09:19

  盐城:驻交警检察室拓宽法律监督之路

 

  2012年盐城市驻交警检察室探索设置以来,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形成合力,遵循司法规律,充分发挥检察室的“触角”和“载体”作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今年初,盐城市检察院又提出进一步深化驻交警检察室品牌,抓住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辐射带动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常态化。

  让法律监督更贴近群众

  早在2012年,为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盐城市检察院主动与市公安局沟通磋商,提出设立驻交警检察室的设想,得到市公安局的支持。按照“先期试点、逐步扩大、条件成熟后全面普及”的原则,确定建湖、响水、东台三家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在全省率先设立3家驻交警检察室。2013年底,全市实现了驻交警检察室支队、大队、中队的全覆盖。当年,省检察院领导对响水县检察院的《注重“三个作用”推动驻交巡警大队检察工作室扎实运行》作了批示肯定。2014年初,盐城市检察院将驻交警检察室作为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品牌建设工作之一在全市推广。

  有了机构,更要有机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章立制,会签出台检察室工作制度、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30余份,对检察室工作定位、开展方式、配套机制等予以明确,使各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同时,盐城市检察院建立巡查督促机制,推动各项制度从纸面落到实处。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危害。驻交警检察室从“亮相”以来,通过履行职能在群众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一些群众慕名而来。除了正常的检察办案职能外,驻交警检察室还延伸开展化解矛盾、普法宣传、司法救助综合治理工作,让法治更贴近群众。

  让法律监督更注重实效

  驻交警检察室让正义来得快捷。驻交警检察室探索起步伊始,响水县城发生一起城管聘用驾驶员陈某某撞人案件,全国媒体热议,社会各界群众关注。检察官及时提前介入,在报捕后仅用2小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创造了司法办案的记录。

  驻交警检察室让正义来得更精准。2013年8月7日,李某驾驶拖拉机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陈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为93.98毫克,达到醉驾标准,但有证据表明其生前曾服用过含有乙醇的药品。检察官建议补充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认定陈某仅系酒后驾驶,在准确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驻交警检察室让正义来得更温情。2014年8月15日,在滨海县五汛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陈某和认识不久的母某酒后同车,陈某幼女、幼子随同。陈某先后将女儿、儿子救出,在车内没有找到母某。救援人员将母某打捞出时已经死亡。陈某及其女儿、儿子都称车子事发时的驾驶人是母某,但鉴于特殊关系证明力不足,交通事故的责任难以认定。根据司法公平原则,检察官同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由陈某向母某家属赔偿15万元,抚慰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让法律监督更系统深入

  驻交警检察室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持打击犯罪张力,健全提前介入机制,提升指导侦查实效,注重理性总结,指导司法实践。亭湖区驻交警检察室协调制定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证据标准,统一执法尺度。2014年8月15日,市检察院牵头,公检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就多因一果、二次或多次碾压型交通肇事案件研讨会,共同提出准确适用法律的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出台《常见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引》、《交巡警支(大)队所办案件注意事项十六条》,作为引导办案的指南。

  驻交警检察室不拘泥于形式,探索驻点监督与机动监督相结合,既有法律上的原则性,又有机制上的灵活性,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既增强法律监督的广度,又提高法律监督的深度。大丰区检察官在办理刘某交通肇事案时,从刘某肇事后具有自动投案条件但却于第二天投案的细节,提出侦查建议,5名涉嫌作伪证的犯罪嫌疑人与刘某一并受到法律惩处。去年来,东台市检察院开展交通肇事“顶包”案专项整治行动,共发现8起“顶包”案,从源头上打击为骗取保险费让人“顶包”的不良势头。

  驻交警检察室既遵循司法规律,又接盐城“地气”,介入案件均实现“零退查、零无罪、零信访”的“三零”效果。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既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对侦查中违法行为,检察官毫不留情,通过纠正违法、问题通报等方式及时予以监督,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立案“问责”,对不规范的侦查行为及时“扯袖子”,避免由办案瑕疵酿成违法行为。派驻检察官还结合办案实际,到交警各大队“巡回”培训交流,通过面对面沟通促进规范办案。(潮 阳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