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聚力创新 检察护航 江苏检察机关服务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22.03.2017  09:59

  创业创新,离不开法治护航。服务与保障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是江苏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

  司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全省检察机关紧扣司法办案职能,依法惩治危害企业的刑事犯罪,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避免企业因犯罪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为了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江苏检察机关出台意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既讲法度又不失温度。

  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基本制度支撑和法律保证,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标配”,更是当下中国经济创新发展的“刚需”。全省检察机关围绕大局,依法及时追究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效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努力营造一个产权保障有力、竞争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

既讲法度又不失温度

——江苏检察机关惩治涉企犯罪

文 本刊记者 清风

  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就是司法办案,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发展、维护企业权益也要立足检察职能、立足司法办案。  

  一

  十几年前,物流可能还是个新鲜词汇,今天却与我们密切相关。甚至,物流可以说成为了经济晴雨表。然而有不法分子盯上了“物流”。

  黑龙江人张海洋与人合伙开了一家物流公司,但是生意并不好。于是,他选择了一条“歪路”。他领着几名员工先后6次到搬运现场抢货,还通过语言威胁、殴打阻拦别人装货,俨然成了一名“物流霸主”。

  2016年9月1日,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案件得到一审判决,张海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几名被告人也获相应刑期。

  张海洋在法庭上做了最后陈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

  江苏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严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提及了以上案例。他说:“全省检察机关紧扣司法办案职能,依法惩治危害企业的刑事犯罪,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了解,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办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97件127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946件2204人。索要进场费、好处费、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刑事犯罪成为着力打击的重点, 2016年共办理串通投标案件24件104人、强迫交易案件17件86人、非法经营犯罪274件519人。

  扬州开发区检察院则办过一起串标案。某项目工程有10个标段,一共有20家单位参加招投,其中有的单位还借用了多个公司的资质参与,实际上参与的公司只有12家。开标的前一天,参加投标的12家单位再次集中,由拟中标的10家公司查看一下陪标公司在各自标书的报价。确定没问题后,大家统一“封标”。

  检察官认为:“各类串标、围标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也将串通投标犯罪记录录入了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今后在对曾因犯串通投标罪的单位和个人出证明文件时,予以注明。

  刑事案件固然是企业忧心的不测之祸,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涉企业民商事案件增多更让企业步步惊心。江苏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完善民事诉讼监督,尤其关注涉企虚假诉讼案件,加强对侵害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的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因市场不景气,无锡梁溪区某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两位股东为2000万元货款归属闹上法庭,检察机关发现其中有虚假诉讼的猫腻,最终查明当事人双方各自伪造证据提出虚假诉讼。梁溪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分别对原被告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从而保护了公司财产权益。

  二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当竞争可能来自于竞争对手的非法手段,也可能来自于政策落地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本刊曾经做过一次小型调查,选取苏南、苏中、苏北三地71家非公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一次小型问卷调查和访谈。经济新常态下,企业亟需怎样的环境和机会?67.6%的受访者选择了“政策制度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多个层面作出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的重大部署要求,相关的利好政策也不断出台。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调查中表示:“政府的政策能不折不扣地落实下来,对于我们来说就是最好的消息。

  严肃查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努力营造“”“”政商关系。这也成为江苏检察机关查处涉企犯罪的重中之重。2016年共查办利用项目审批权、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等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案件130件140人。

  7年前,镇江市京口区发出了全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实现后发先至、跨越发展的动员令。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给予了很多奖励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0%的优惠政策,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在购买土地、招商引资的时候,给予低于同等地价5%~15%的优惠等等。而要享受这些政策,就必须被认定为“高新企业”。

  因此,“高新”这两个字,几乎是镇江京口辖区内每家企业梦寐以求的标签。而负责给他们“贴标签”的,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原副局长贡强可谓重量级人物。他自己就宣称:“我负责对所有企业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材料初审能不能通过有决定权。另外在区级工程项目的申报过程中,我对项目资金的分配额度有很大的建议权。”对此,他很有成就感,“如果没有我对他们技术上的帮助、建议,他们根本不可能这么顺利地拿到高新企业、产品的认证。他们给我点赞助费也是应该的。

  经检察机关查明,贡强先后27次索取、收受贿赂合计117.6万元,平均每个月就要向科技企业和相关人员“伸手”一次。除本人收受财物外,有时还指派朋友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帮其代为收受,有时到相关企业虚开发票后再拿到其它科技企业支取现金,甚至直接让科技企业负责人向其银行卡转账。

  2015年7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贡强立案侦查,2016年6月,贡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40万元。

  同类型案件还有,苏北某县政府金融办原主任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2000余万元中小企业应急扶助基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还非法收受贿赂53万元,被检察机关依法查办。2016年6月,刘某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江苏省人大代表、宜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金芳对此表示:“这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拿钱铺路,极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检察机关严查索贿受贿,不仅仅是保护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有助于形成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三

  市场如大海,企业如轻舟,一个浪头就有可能击沉它。怎么让办案对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 江苏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严明说:“既讲法度又不失温度。

  据了解,江苏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反贪工作中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办理涉企职务犯罪案件时,明确要求坚持“三个慎重”,即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企业账册,慎重发布涉案企业信息 。

  同时,不轻易开警车到企业办案,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避免因司法办案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商业信誉。

  严明副检察长还披露了一起受贿案的办案细节。该案件涉及当地20余名企业负责人。为了尽可能降低办案对企业的影响,检察院要求办案人员对相关人员协查时,询问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周末时段或者工作日的晚上。

  对于涉案的企业负责人,可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轻易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营业执照、财务账册、重要合同。对于被羁押的企业负责人,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企业工作交接、合同文件签署、重大项目决策沟通提供便利。做到“既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又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据了解,在2016年12月,为了防止因办案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检察机关对全省已逮捕和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13名企业负责人所涉及的案件逐一评估,依法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或监视居住的3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的温度还体现在,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避免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境。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挪用企业资金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一方面追捕嫌犯,另一方面同步开展追赃工作,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企业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侵占公司财产案件中,及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准确追诉先前3名未被立案的收赃犯罪嫌疑人,成功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温度也体现在流程提速。“检察机关及时迅速地作出批捕决定,避免了我们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江阴市一家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专程赴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表示感谢。此前,该公司被合同诈骗5000万元。

  江阴市检察院依法从快批准逮捕了这起重特大案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办案流程提速,只用了9天就办结案件。

  检察官说:“流程提速,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量,但给企业稳定发展带来了利好。

  用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在一次专访时说的一句话来说:“江苏是经济大省,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检察机关要立足司法办案,主动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但是要做该做的事,做好该做的事,做该做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