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打击危害民生犯罪及典型案例

24.09.2016  12:02

  

  2015年,江苏检察机关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的各类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民生幸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始终保持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犯罪的高压态势

  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643件1355人,提起公诉569件1134人。其中,受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247件621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324件565人;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72件169人。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754件1577人,同比上升85.31%,提起公诉625件1188人,同比上升162%。其中,受理污染环境案件177件471人,同比上升50.96%,提起公诉137件344人,同比上升144%。

  省检察院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共对媒体高度关注、公众反映强烈、有重大影响的3批9起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3批16起涉嫌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如皋市检察院依法办理的公安部、高检院督办的“11.1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肉制品系列案件,截至11月底共移送审查起诉9件30人,形成打击生产销售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高压态势,让老百姓吃的放心、让违法者悔恨担心。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徐州市陆满意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陆满意等人将100余吨未经处理的废酸非法倾倒在坑塘内,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合计900余万元。陆满意等6名被告人都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分析发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共同犯罪现象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比较突出,多数犯罪嫌疑人以家庭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分工合作,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占起诉案件总数的54.79%;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占起诉案件总数的39.82%。如高检院挂牌督办、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11.13”制售有毒有害食盐案中,被告人王海强明知被告人姜军锋(系王海强的姐夫)等人向其销售的精制盐是工业盐,仍将上述的7700吨左右工业盐分类包装成食用盐,以每吨人民币9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江天火生、张桂连(两人系夫妇)及胡大林、江五连妹(两人系夫妇,江天火生与江五连妹系党兄妹)等人。被告人王海强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690万元左右。2015年12月25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8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危害后果严重。污染环境案件的发生,不仅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整治、救护。如徐州市陆满意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将未经处理的废酸非法倾倒在坑塘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检测,被告人倾倒的废酸PH值为1.0,属腐蚀性危险废物。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合计价值为人民币960余万元。

   二、积极开展立案监督,有效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发生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的部署,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5年3月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6件131人。其中,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61件78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45件53人。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4件39人。其中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4件28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10件11人。通过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件2人。如2015年5月,洪泽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洪泽县农委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的赵志军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造成农民减产损失63余万公斤,价值18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赵志军刑拘后被取保候审。该院经审查认为:对赵志军其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应当予以逮捕;另外,该院还发现农药销售商任才召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遂向公安机关先后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公安机关对任才召立案刑拘并对赵志军提请批准逮捕。目前,立案监督的任才召、纠正漏捕的赵志军两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