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一份检察建议督促收监一名缓刑罪犯

17.04.2015  19:07

  “罪犯施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聚众赌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这样一份检察建议,由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发出,及时得到了司法局的采纳,于次日收到了该局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落实回函。

  经查,2015年3月31日下午,缓刑矫正对象施某某伙同宋某某、石某某等14人在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某小区内,以一副扑克牌“50元起押、500元封顶”的大小,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合计46800元。公安机关对施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目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4月8日作出对罪犯施某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裁定书,施某某将于明日被收监执行。

  据此,南通开发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就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法的矫正对象或接受社区矫正前曾被行政处罚过的矫正对象联合开展一次小专项检察活动,制定专项预案,采取针对性教育谈话、走访调查的方式掌握其动态情况,遏制和减少此类矫正罪犯违法或再犯罪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