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赵静:危驾案“回暖”高发四新特点亟需重视

29.05.2015  11:29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公民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一种新常态。但2014年至今,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却以较大速度逐年攀升,并呈现出四大新特点,打击遏制酒驾形势依然严峻,亟需引起相关部门高度关注。 

  一、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急剧攀升  

  以2014年受理的138件138人危险驾驶案件为例,受理案件的件数和人数比2013年增长34.0%,比2012年增长79.2%。在打击和法治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案件数量有增无减,并呈现倍增的飙升趋势。 

   (二)客车涉案现象不容忽视  

  涉案车辆中除二轮摩托车和轿车占据绝大多数之外,客车涉案现象不容忽视,2014年该院受理了14件客车危险驾驶案件,占到涉案车辆总数的10.2%,且均为个体客运车辆,分别在村镇道路、市区道路、省道、高速公路发生10起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有4起,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深度醉酒现象突出  

  分析醉驾人员酒精含量得出,深度醉酒情况尤为突出,71.7%的犯罪嫌疑人血液乙醇含量超过醉驾认定标准(80mg/100ml)的2倍以上,乙醇含量200 mg/100ml以上的就有40人,占到总数的29%。 

   (四)缓刑使用率仍然居高不下  

  2013年12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对缓刑的适用提出了明确的较为严格的规定,并列举了七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但此项规定执行一年多来,溧阳地区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率仍然居高不下,仅2014年已判决的138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就有6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高达49.3%。 

  二、原因分析和建议 

   一是立法威慑力减弱。 与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初的查处严、频率高、刑罚重、媒体关注度高形成的高压态势相比,危险驾驶不再是一个新鲜事物,刑罚制裁的威慑力和社会舆论压力大大减弱。且因该类犯罪为过失犯罪,缓刑适用率较高,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即使被查获判刑,也只是花钱了事,低成本犯罪,使得驾驶人员更愿意铤而走险。 

   二是查办力度得到了加强。 侦查机关一改流动性、选择性执法的弊端,通过设置卡口、定期与不定期交叉路检、事故抽血检查等措施,在城乡重点路段、午后夜间重点时间段加强现场临检,成案率提高,客观上也造成了案件数量攀升。 

   三是侥幸心理占据主导因素。 从受理的案件看,多数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避开主要路段和检查“峰时”就不会被查到。甚至每到重要节庆日前,交巡警部门何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消息就会不胫而走,难以达到整治效果。 

   四是法治宣传方式单一。 目前对危险驾驶的法治宣传主要采取制作案例展板、发放传单、警示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内容较为单调枯燥,专业性强,不能引起广大群众的学习兴趣,达不到入耳入心的宣传效果。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保持打击危险驾驶的高压态势。 各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就打击危险驾驶的定罪量刑取得共识,谨慎适用缓刑和罚金刑,完善快速办理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形成司法威慑力,促使驾驶人员强化安全行驶意识。 二是法治宣传要有针对性。 法治宣传应根据不同的宣传对象,在内容和形式有所区别,强化现场说法,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审判等,既要对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也要注重对法律后果的警示教育。 三是加强个体营运车辆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规范个体营运车辆的审核、登记和检查,对驾驶人员加强资质审查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严查非法营运车辆,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民众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