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检察官办案手记:用证据突破“零口供”

04.04.2023  10:51

办案检察官在阅卷

  2023年是我从事基层检察工作的第27年,有25年我都在刑事检察办案一线,但办案这事,从来不会因为谁的资历深就能办得顺风顺水。2022年8月办理的一起“零口供”案,就是一个让我纠结的硬骨头。

  那是一起猥亵儿童的案子,侦查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某审查逮捕。卷宗材料显示,2022年5月2日,蒋某骑着电动车上门,趁8岁的小玲(化名)家长不在,对小玲实施了猥亵。然而蒋某到案后却一直喊冤,说自己根本没有去过小玲家,一直“零口供”。

  我仔细分析证据发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均证实有个戴着头盔、蓝色口罩、手套,身穿灰色衣服的陌生男子,骑着电动车到小玲家。另外,侦查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进行排查将犯罪嫌疑人蒋某抓获后,从蒋某的电动车上搜出两副手套,并在其中一副棕色手套上分别提取到了蒋某和小玲的DNA。

  上述这些证据都指向了蒋某。然而,蒋某先后提出几条不在场理由,先说五一假期一直和妻子在家,后又说5月2日和妻子一起回了老家,手套是5月3日在路上捡到的。

  监控视频中那个戴着头盔、口罩和手套但没有留下显著特征的男子是不是蒋某?我认为,定罪必须得排除合理怀疑,哪怕是一个漏洞都可能引起证据锁链的脱节,若要证据形成完整锁链,还需要加固证据。

  审查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我决定找蒋某的妻子包某再谈谈。包某说,棕色手套是五一之前蒋某在路上捡的,电动车没有借给别人使用过也没被偷过,他们夫妻回老家的时间是5月3日。我拿出公安机关提供的在小玲家附近提取到的监控视频,包某看完后表示视频中的人就是蒋某。

  我又分别找到小玲的太爷、邻居辨认监控视频中的人,他们也都证实视频里那个男人的装扮和当天到小玲家的男人一样,电动车也是同一辆。我又询问了蒋某的领导,他确认视频里的男人就是蒋某。

  至此,案件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对蒋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已经没有问题。但是,在审查蒋某供述时,我发现一个细节:蒋某曾供称其在2013年、2016年先后因为抢劫、盗窃被刑事拘留关进了泗阳县看守所,后来被放回家了。

  两次刑拘,但最后没有起诉,这是什么原因?我让侦查人员联系泗阳警方了解情况。得知2013年和2016年的这两个案件,都因为蒋某的“零口供”、又缺乏其他证据,成了存疑案件。

  蒋某这次又是“零口供”,意图逃避处罚。那么,之前两次会不会也是他企图脱罪不作供述呢?我立即请侦查人员调取当年两起案件的卷宗材料。2013年的抢劫案卷宗显示,2013年4月,蒋某骑着摩托车到被害人家里假装找人,用匕首威胁被害人不准出声,随后翻找财物,拿走了数码相机、收音机等财物。蒋某到案后,矢口否认到过案发现场,幸好蒋某在现场喝了杯水,侦查机关在水杯上鉴定出了他的DNA,但在提取到的匕首上却没有鉴定出蒋某的DNA。证明被持刀胁迫的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物证,但认定蒋某实施盗窃没有问题,只是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所以当地检察机关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关键细节从来都是案件疑点的突破口。我仔细分析了2016年盗窃案卷宗的三起事实:2016年当地连续发生两起入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戴着鸭舌帽、骑着摩托车,冒充扶贫调查人员或是水电工到被害人家,乘人不备就开始翻找财物,在一家偷了8000元、在另一家偷了2700元。被害人报案后,当地派出所加强了排查。当犯罪嫌疑人第三次入户作案时,联防队员李某认出了停在门口的摩托车,李某和犯罪嫌疑人打了个照面,准备抓捕时,犯罪嫌疑人扔下车转身就跑。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头盔上提取到了蒋某的指纹。时隔半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抓获了蒋某。蒋某到案后矢口否认自己盗窃,称摩托车早已被卖掉。案件因此被退回补充侦查。

  三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戴着鸭舌帽作案,作案方式类似,最后一起案子的证据能证实蒋某盗窃未遂,但要串联起前两起案子的证据,我觉得还需要从摩托车入手,为此,我列出了15条补充侦查提纲。果然,这两起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证人都认出了蒋某的摩托车,有一名被害人和当时的联防队员李某竟然都从10张照片里直接认出了蒋某,“他偷东西时候戴了副眼镜,但我当时看到了他的正脸,那时和现在变化不大,一眼就认出来了”。

  至此,案件的证据已然形成了锁链,能够证实蒋某自2013年至2016年入户盗窃4起,盗得现金1.07万元、数码相机等财物。

  2022年11月9日,我院以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盗窃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2日,法院经审理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蒋某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口述人系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