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检察出台《办法》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

31.10.2016  11:34

  为加强和规范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制定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办法》依法对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明确财产刑执行检察原则和协作机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本院案件管理、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相互配合。

  《办法》要求检察院监督法院对财产刑执行案件是否及时立案执行,立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执行中止、终结、结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向法院通报信息;对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服刑罪犯、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督促履行财产刑执行义务;对积极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检察院可以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应当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办法》明确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的监督手段。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时,检察院通过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的手段进行监督。发现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问题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办法》还对制定检察台账,与公、法、司建立协作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通讯员 王晓雯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