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检察“一图四书”规范涉案物品保管

20.10.2015  10:24

  “这个案件的移送物品清单登记太简单,你们需要重新登记后再移送。”10月14日,在宿迁市检察院专用物品保管室内,负责接收工作的案管处小倪正在一一审查反贪局移送的涉案物品及清单。这是该院出台《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保管工作细则》以来,第三批被“驳回”的涉案物品。

  针对规范司法专项整治问题排查中发现的涉案物品管理不细致、出入库交接手续不全等问题,8月份,宿迁市检察院出台了《刑事诉讼涉案物品保管工作细则》。该院规定,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后,应在三日内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移送案管部门入库保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送保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但应在三日内先行将扣押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复印件移送登记、保管。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移送。

  “为方便管理和查询,我们接收的每一个涉案物品都制作二维码并张贴在醒目位置。”据案管处处长卢思军介绍,案管部门接收涉案物品时,需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进行“入库”操作、打印“入库清单”,经移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后,由办案部门和案管部门分别保存,同时对接收的涉案物品逐案设立案件信息登记卡,使用二维码管理,做到一案一卡、一物一码。

  此外,案管处工作人员还特意制作了涉案物品移送流程图以及涉案物品查看调用审批表、涉案物品出库清单、涉案款项出库审批表、案管部门涉案财物备案材料卷宗目录表等“一图四书”,办案部门只要认真填写四份规定的文书,并严格按照流程图指示的步骤移交涉案物品,就不会出现差错。

  “办案部门需要临时调用涉案物品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写明案件名称、查看或者调用物品的名称、种类、特征等信息及查看或者调用理由,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并加盖部门印章,且一个月内应予归还。”分管案管部门的副检察长刘俊祥介绍说,“细则出台以来,全市两级院共受理有涉案物品的案件30件,全部进行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解宝虎 倪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