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养母昨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01.10.2015  08:33

  公诉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以爱的名义去伤害孩子

  养母李征琴在庭审中。图片据@南京浦口法院

  

  南京浦口虐童案庭审昨天进入第三天,庭审主要进行了公诉方、辩护方的辩论,主角李征琴进行了最后的陈述。下午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听取公诉意见养母李征琴很平静

  昨天上午9点10分,第三天的庭审拉开帷幕,公诉方首先宣读了公诉意见。意见中指出,李征琴为了教育孩子的良好动机不影响刑法对其采用非法行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价,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征琴案中,其在案发后接电话通知能自行到公安机关去投案,另外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和受害人签订了和解协议,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李征琴在法庭上除承认打小孩外,对如何打、打到何种程度没有如实供述。

  在经过前天庭审中大闹法庭,并企图在羁押室闹自杀的行为之后,李征琴在昨天的庭审初阶段还是比较平静的,认真倾听了公诉人对自己定罪和量刑方面的意见,其间没有出现打断公诉人讲话的行为。

  辩护人为养母李征琴作无罪辩护

  对于公诉人在法庭提出的意见,被害人小宝的诉讼代理人称,他们对李征琴犯故意伤害事实没有意见,但该案鉴定程序“违法”,他们认为伤情也仅是“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希望该案能够尽快得到解决,让孩子能够尽快回到养父母的身边过上快乐的生活。

  李征琴所聘请的两位律师也当庭为其作出无罪辩护。辩护人一认为,李征琴之所以在前一天出现了那样的举动,主要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合理诉求。被害人的伤情最多是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希望法院的判决不要成为洪水中的一滴水,能做一个“暖判决”。

  李征琴的第二辩护人也称,本案关键证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违法,意见错误,不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综合主客观考虑,李征琴的行为也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应判李征琴无罪。

  李征琴对大闹法庭表示歉意

  也许是意识到之前自己大闹法庭的表现,在自我辩护阶段,李征琴首先表示自己的“歉意”。“昨天我出现了焦虑、着急、情绪激动了,但不管怎么说,法庭有法庭的纪律,我怎么想充分表达,想质证,还是应该服从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安排,所以再次向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在座的各位表示歉意!

  李征琴进一步表示,自己打孩子不对,现在她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希望合议庭能秉承法律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定她的案子。

  李征琴一番话,越说越激动,不经意间抹起了眼泪。不过她的认罪态度让在场的人错愕,她表示如果法院能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认定孩子的伤构成轻伤,那么她认罪。如果不是,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认这个案子,她心里肯定不服。“我将去喊冤!”李征琴表示。

  在最后陈述阶段,李征琴表示,孩子被我打了,是我的错。她请检察官、法官再找孩子谈谈。

  宣判后李征琴表示不服律师称要上诉

  昨天上午的庭审在李征琴作了最后陈述之后法官宣布休庭。下午2点,庭审继续,法官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整个宣判过程中,李征琴倒显得很镇定。不过,就在宣判之后,李征琴却大喊“我不服、我不服!”随后,她被法警带走。

  庭审宣判过后,记者也在庭外见到了小宝的生母张女士。她称,从一开始他们就原谅了李征琴,就希望法庭能够判李征琴无罪,让小孩能够回到养母的身边,毕竟她的条件比自家好多了,小孩跟她也有很深的感情。“现在她被判刑了,小孩也送不了了,我们不知道怎么办好!

  对于一审的结果,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很遗憾”。他们表示,现在一审结果出来了,他们会与李征琴及其家人商量,基本会上诉。

  公诉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我们如何爱护孩子、保护孩子?就李征琴一案公诉人也提出了发人深省的4点思考意见。

  ①从法律角度看,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从出生起,其人身权利就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他们未成年的时候,更受到法律的特别严格保护,家庭应该承担对其特别保护的义务。

  ②从家庭关爱的角度看,没有人试图否认她对孩子的好。但是同样的,也没有人能否认她这次暴力殴打孩子的事实……父母能否理直气壮地以爱的名义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不得而知,这种来自亲情的伤害究竟需要多久才能平复。

  ③从传统的教育观念看,传统教育观念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社会在进步,“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理念正在被摒弃。审理此案,希望能向社会传递这一观念,要树立科学育儿的理念,每一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对待孩子请多一点爱心、耐心。

  ④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功能来看,国家是未成年人最后的监护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属于国家和社会。

  【法官回应四大焦点】

  ①关于鉴定程序

  李征琴以及辩护人: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未通知监护人,且只有一名法医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

  主审法官:2015年4月4日晚,李征琴及其丈夫施某均未排除伤害被害人的嫌疑,故此二人不适宜陪同被害人接受伤情检查。被害人小宝在办案民警带领下及检察院干警陪同下,接受身体检查,并由两名法医共同研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②关于鉴定结论效力

  李征琴方:达不到轻伤一级

  主审法官: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书按照法定程序,采用科学方法作出,且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法医会诊结果相同,所依据的事实有小宝的伤情检查笔录、照片以及校方根据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摄小宝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该证据予以采信。而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部分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提出的“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挫伤”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③关于量刑意见

  李征琴方:没有犯罪

  主审法官:依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依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综合考量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等,结合她案发后自首、取得孩子亲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才作出了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④孩子今后生活和学习怎么办?

  主审法官:李征琴并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且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她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看,在今后较长时间内李征琴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儿童。

  法庭注意到案发后,有关部门已经将孩子交由其亲生父母照顾并对其生活、学习作了合理安排,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希望其亲生父母尽责履行监护义务。

  本组撰稿记者钱鸣

编辑: 项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