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办理环境案件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4.04.2017  09:40

 

李鼎如

  因为工作关系,我对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特别是对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近年来开展的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检察工作尤为关注。个人认为,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做得非常好:首先,该院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时不但坚持严查细审,更重要的是很好地贯彻落实了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有力促进了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

  其次,“一案一分析”等办案机制,有效提升了承办人的办案水平。而且,该院通过组建环境资源司法论坛、召开联席会议等机制,不断与其他职能部门增进共识、凝聚合力,能够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

  再次,在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既受到了惩处、也得到了教育,应当说办案的法律效果已经完全达到;而该院仅在办理破坏土地、林木类案件过程中便能做到判决前复垦率90%以上,复耕农用地300余亩、复林100余亩,应当说受损环境已得到较好的弥补与恢复,办案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了较好体现。(□江苏省人大代表、镇江市环保局原副局长 李鼎如)